对于哈耶克来讲,知识在传统上一直是以标示人之理性的力量的方式而加以讨论的,而这一点在17世纪以笛卡尔等人为代表的法国唯理主义哲学中获得了最为充分的表达。哈耶克对此一过程中的一个事实极为不满,即一方面“明确知识”在数世纪中得到了无数学者的广泛关注,然而无知却只得到了极少论者的关注。哈耶克认为,正是这样一个以科学主义为标榜的“理性时代”,通过掩盖无知的重要作用而误导了此后数代的社会科学思想家,并且导致了政治上和知识上的两重不幸。哈耶克指出,“人对于文明运行所赖以为基的诸多因素往往处于不可避免的无知状态,然而这一基本事实却始终未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以完全知识(perfect knowledge)预设为基础而展开的关于道德问题或社会问题的讨论,作为一种初步的逻辑探究,偶尔也会起些作用,然而欲图用它们来解释真实世界,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它们的作用实在是微乎其微。这里的根本问题乃在于这样一个‘实际困难’,即我们的知识在事实上远非完全。科学家倾向于强调我们确知的东西,这可能是极为自然的事情;但是在社会领域中,却往往是那些并不为我们所知的东西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研究社会的过程中采取科学家那种强调已知之物的取向,很可能会导致极具误导性的结果”〔97〕。
更为具体地说,按照哈耶克的观点,由这种“理性时代”导致的政治后果之所以是不幸的,乃是因为它致使一些人相信人之理性创造了社会,进而人也因此有能力依照其有意识的设计去改造和革新社会,甚至导引人们推行革命政治;而由它导致的知识后果之所以也是不幸的,乃是因为人因此而无法理解那些由无知作为其基础的社会行为规则和非正式制度的运作或者这些规则和制度植根于其间的社会文化网络结构,一如哈耶克所宣称的,“人往往会对其知识的增长感到自豪和得意。但是不容我们忽视的是,在知识增长的同时,作为人自身创造的结果,对于人有意识的行动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人的有意识知识的局限、从而也是人的无知范围,亦会不断地增加和扩大。……人类的知识愈多,那么每一个个人的心智从中所能汲取的知识份额亦就愈小。……我们的文明程度愈高,那么每一个个人对文明运行所依凭的事实亦就一定知之愈少。知识的分立特性(division of knowledge),当会扩大个人的必然无知的范围,亦即使个人对这种知识中的大部分知识必然处于无知的状态”〔98〕。如果社会科学家不承认或不意识行动者所具有的这种“必然无知”类型,那么他们就会趋向于夸大他们的心智能力,试图在完全认识的基础上采取干预措施以“规范”社会经济秩序,或者在根本无视社会理论内在限度的前提下对这种知识完全不及的社会日常生活进行所谓的“文化批判”,或者按照另一种经由审慎设计的社会经济秩序类型来改造既有的社会经济秩序。
从另一方面来看,哈耶克于60年代以后所提出的“无知”这一深刻概念,也为他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转折点,亦即哈耶克开始从行动者的无知角度主张自由,换言之,哈耶克对于自由正当性的主要论证所依据的是所有的行动者对于他们大多数目的和福利之实现所依凭的各种各样的因素都具有必然的无知。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指出,“主张个人自由的依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我们之所以需要自由,乃是因为我们经由学习而知道,我们可以从中期望获致实现我们诸多目标的机会”〔99〕;当然,哈耶克在1962年进一步指出,“我在晚近的一部著作中力图表明,个人自由(personal freedom)之所以如此重要的终极原因,乃是人们对于大多数决定所有其他人的行为的情势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无知,而这些其他人的行为则是我们得以不断从中获得助益的渊源”〔100〕。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从无知的角度主张自由的逻辑,并不意味着由于我们的知识极端有限,所以它支持一种允许人们在生活中进行各种尝试的自由社会秩序,而毋宁意味着一种自由的社会秩序允许我们运用我们并不知道(甚至永远不会知道)或无力陈述自己拥有的那种知识,因为自由的社会秩序在为不可预见者或不可预测者提供空间方面甚为重要,而任何中央集权的社会秩序由于只依赖于那种明确的知识而必然只能运用散存于社会之中的一小部分知识,因此,否弃个人自由和按照某种有意识的设计安排或改造社会,或许会给人们带来某些裨益,但是它们更可能被证明是一种灾难。
哈耶克所讲的“无知”的涵义极为繁复,远非只是意指一般意义上的那种缺乏知识的状态,它实际上还包括着各种各样的复杂状态。当然,我们能够宣称行动者始终是有知的,因为在他们始终知道“如何”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意义上讲,他们从来就不是无知的;而且根据哈耶克关于社会行为规则乃是社会集合智慧的体现的观点,我们也同样能够因社会行为规则允许行动者获致“如何”行事的知识而宣称他们始终是有知的,因为如果行动者不具有关于社会行为规则的知识,那么他们就将无从行事。因此,从上述两个意义上讲,我们都可以说行动者是有知的而从来不是无知的。然而,这只是事实的一部分,尚有许多方面尤其是无知的方面未能探及。就此而论,我们需要就行动者对什么东西是无知的问题进行追问,这即是所谓“无知的对象”问题,然而仅对行动者对什么东西是无知的问题进行追问,尚不能使我们探知行动者所处的无知状态的性质问题,因为一如我们所知,尽管一个行动者因并不拥有必需的知识而处于的那种无知状态能够在一合理的时间期限中以某种付出为代价而得到克服,但是一个行动者至少因对未来处于无知或对其行动的非意图后果处于无知的那种所谓的“必然无知”状态却是根本无从克服的,而只能应对。这也就是说,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性质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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