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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自选集之十: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二)

  尽管哈耶克经由“默会知识”这个核心概念的引入而提出的默会知识首位性的命题以及其间隐含的实践在知识建构中具有首要性的预设,都表明了他对默会知识的承认,但是我们必须指出,对于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建构而言,他的这个命题还只是一个初步命题,因为他关于默会知识的洞识,在他为回答社会秩序如何创建并维续自身这个问题而必须展开的关于知识的发现和传播方面的讨论过程中并没有发生任何作用;再者,哈耶克于此还只是直接采纳博兰尼和赖尔的观点而未能在根本上超越他们关于知识的个人性质和知识型构的生理性质的观点,而这最为明确地表现在他未能洞窜默会知识的可能路径而对储存和传播甚至协调不同的个人知识的社会行为规则做出进一步探究。然而我们无论如何还是必须承认,哈耶克经由“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这个概念的确立而提出的上述命题及其预设依旧为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真正建构展开了一系列可能性:
  首先,对“知道如何”与“知道那个”的知识进行区别的重要意义,乃在于哈耶克把“默会知识”这个概念变成了某种信念,进而确立了它在性质上与非默会知识的不同。正是在这里,哈耶克已然从知识的存在状态转向了对知识性质的审视:他从“知识种类”的可能性中探及了知识在性质上的区别而非仅仅在量或类上的区别,而这反过来又使他关于“知识种类”的主张具有了开放理论问题的实质性意义。与非默会的知识完全不同,“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提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行动者或许以默会的方式知道事物并以默会的方式遵循规则。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默会”这个术语通常所意指的是某些东西被理解而毋需被陈述,因此这个术语所强调的毋宁是知道对象的方式,而不是陈述知道对象的能力。正如哈耶克征引赖尔的观点所指出的,“知道如何”乃存在于根据规则行事的方式之中,而就这些规则而言,人们虽说可能有能力发现它们,但却不用为了遵循它们而必须有能力去陈述它们〔82〕。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默会知识还为哈耶克最终进入并确立他的“无知”立场提供了某种可能性:由于我们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默会知识,由于我们知道的要比我们能陈述的多,而且由于调整我们行为和感觉的社会行为规则以及那些支配我们遵循规则的规则归根到底都处于阐释不及的状态,所以在某些情势下,我们就可能只拥有极为有限的知识甚或没有知识,也就是说我们有可能是无知的。一如前述,探究行动者如何根据沟通性知识来协调他们间的互动是一回事,而探究行动者如何在无知的状况下始动其行动并相互协调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因此,哈耶克就必须从“知”意义上的知识观向“无知”意义上的知识观进行转换。
  其次,与上述进入“无知”意义上的知识观的可能性相关的是,哈耶克经由“默会知识”这一概念而确立的关于默会知识首位性的重要命题,还为他切实进入社会理论更深层面的题域提供了某种可能性。一如上述,哈耶克所持有的“分立的个人知识”观和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进路不仅使他对社会的异质性保有着高度的警省,而且还使他认识到不同的行动者在不同的情形和环境中会拥有不同量的知识。然而,在这些知识当中,重要的并不是“知道那个”的非默会知识而是“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而这种默会知识却显然不是哈耶克在此前所宣称的作为发现和传播知识的机制的电信系统(即价格体系)所能储存,发现和传播的,因此,如果在社会秩序自生自发过程中传播并发挥作用的大量默会知识并不能由电信系统作为传承中介,那么就会产生下述两个极具重要意义的可能性:第一,哈耶克的这一认识有可能否定他本人就电信系统之作用和效用所做的夸张性主张,因为大量的默会知识并不是由电信系统发现、传播和储存的;第二,哈耶克关于电信系统有限作用的这个可能的认识,有可能从肯定性的路向上激励他对其他增进这种知识发现、传播和储存的机制做出进一步的追究;一如我们所见,哈耶克此后的研究渐渐使他洞见到了承载集体智慧或知识的社会行为规则的重要意义并由此真正确立起了他的社会理论。 
  个人以为,理解哈耶克于50年代只是提出“默会知识首位性”的初步命题以及这一命题为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发展开放出了一系列可能性这一点,极为重要,因为哈耶克关于默会知识首位性的命题的真正确立,实是与他在1960年发表的《自由秩序原理》著作中开始创建的“无知观”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实质性社会理论的推进紧密勾连在一起的。众所周知,哈耶克只是到了1960年发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83〕而且更为重要的是1962年发表《规则,认知和可知性》(Rules, Perception and Intelligibility)这篇著名论文的时候,才开始将博兰尼和赖尔关于“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观引入进了他自己的社会理论发展脉络之中。哈耶克在《规则,认知和可知性》一文中以言说者、骑自行车者、手艺人、滑雪者等作为范例,以说明行动者在知道如何方面的“知”然却同时在知道那个方面的“无知”,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我们将视作出发点的最为显著的现象事例,乃是小孩以符合语法规则和习惯语的方式运用语言的能力,然而这些语法规则和习惯语则是他们所完全不意识的”〔84〕;由此出发,哈耶克更为明确地指出,“上述现象乃是一种极为宽泛的现象,而且含括了我们所谓的所有的技术。手艺人或运动员的技术——在英语中这种技术被称作‘知道如何’——雕刻,骑自行车,滑雪或打绳结等,都属于这一范畴”〔85〕。哈耶克列举这些范例的深刻含义乃在于指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许多现象是个人行动者无从阐明、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正如他所言的,“这些技术的特征就是我们通常无力明确(以语言方式)陈述其间所隐含的行事方式”〔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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