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此一层面的“不知道”并不会防阻行动者采取行动,因为他们知道如何遵循社会行为规则和如何行事。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对此一观点给出了总结性的评论:“遵守行为规则与知道一些东西,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差异。这种差异已由各种各样的人物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予以指出。例如,吉尔泊特·赖尔就曾在‘知道如何’与‘知道那个’之间作出区分。遵守行为准则的习惯,迥然不同于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产生某种效果。应该根据它的本来面目来看待这种行为。事实上,它是一种技能,人们借此使自己与一种模式相适应乃致相融合。对于这种模式的存在,人们可能很少知晓;对于它的效果,人们可能也不得而知。尽管不能解释或者描述,多数的人毕竟可以认识几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并使自己与之相适应。所以,一个人对已知的事件如何反应,决不必然地由关于自己行为效果的知识来决定,因为我们经常不具备而且也无法具备这种知识。既然我们无法具备这种知识,那就几乎不存在什么合理的理由要求我们拥有它;事实上,如果我们的所作所为真的全都只听命于我们就这种效果所拥有的有限知识,我们恐怕会变得更加贫穷”〔87〕。
显而易见,哈耶克在1960年以后关于知识论题的讨论中,不仅没有忽略知识的分散性质,而且还在社会理论强调社会行为规则的脉络上增加了知识的默会性质,因为哈耶克对默会知识和以默会方式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的探究,并未停止在类似于骑自行车或言说一种语言这样一些物理性的行动(physical acts)层面。尽管哈耶克仍然认为“知识只会作为个人的知识而存在,所谓整个社会的知识,只是一种比喻而已。所有个人的知识(the knowledge of all the individuals)的总和,绝不是作为一种整合过的整体知识(an integrated whole)而存在的”〔88〕,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他又紧接着强调指出,“这种所有个人的知识的确存在,但却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时甚至是彼此冲突的信念的形式散存于个人之间的,因此我们如何能够做到人人都从此种知识中获益,便成了一个我们必须正视的大问题”〔89〕。正是哈耶克于此处所说的“一个我们必须正视的大问题”以及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表明哈耶克不仅超越了他自己在《感觉秩序》一书中的观点,而且也超越了像博兰尼和赖尔这样一些主要关注生理性行动或实践方式的思想家,因为哈耶克经由此而把探究的范围扩大到了诸如工作活动、文化传统、制度或社会行为规则等这样一些社会活动题域。因此,个人以为,哈耶克透过这个“大问题”的设定和回答而将默会知识扩展到这些社会题域之中,实是他的社会理论的真正原创性之所在。
三、无知观与社会理论的确立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哈耶克主要在赖尔和博兰尼等论者的影响下〔90〕,经由“知道如何”这种默会知识概念的引入才有可能于60年代开始考虑一种允许他将知识、会知识、无知、规则和电信系统等论题结合进他对自生自发秩序发展过程的阐释之中的极为繁复的社会理论,进而才有可能使他原本受“知”意义上的知识观支配的社会理论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当然,一如上述,哈耶克于社会理论建构方面的变化,最主要的是通过确立“无知”这个核心概念,亦即通过确立那个被《时间与无知的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Time and Ignorance)〔91〕一书的作者Gerald P. O''Driscoll, Jr. 和Mario J. Rizzo看来极为重要的“不可知”(the unknowable)或“根本无知”(radical ignorance)的观点而予以实现的,因为正是“无知”这一概念的引入才有可能使所谓行动者理性有限的观念具有真实意义,并使真实的社会行为规则得以独立于行动者对它们的辩识而存在,而这种境况则是哈耶克于此前所采取的那种关于社会乃由行动者的观念构成的“知”意义上的知识观所无法理解的,也不可能触及的。J. Barry对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所做的下述评论颇为正确,即“构成哈耶克社会哲学之全部基础,乃是一种关于知识的理论。此一理论最为重要的特征乃是哈耶克对人之无知的强调”〔92〕,当然,这一精彩的评论只是相对于哈耶克于1960年以后的研究才是确切的。
在1960年以前,尽管哈耶克意识到了“默会知识”的重要意义而且这种“默会知识”的洞见还开放出了一系列颇具意义的可能性,但是哈耶克却并未明确讨论过无知问题;只是自1960年发表《自由秩序原理》以后〔93〕,哈耶克才愈来愈强调无知的重要意义,而在不同形式的无知当中,他所强调的最为重要的无知形式便是那种“必然无知”,正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第二章开篇所指出的,“苏格拉底认为,承认我们的无知(ignorance),乃是开智启慧之母。苏氏的此一名言对于我们理解和认识社会有着深刻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我们理解社会的首要条件;我们渐渐认识到,人对于诸多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力量往往处于必然的无知necessary ignorance)状态。社会生活之所以能够给人以益处,大多基于如下的事实,即个人能从其所未认识到的其他人的知识中获益;这一状况在较为发达的社会中尤为明显。我们因此可以说,文明始于个人在追求其目标时能够使用较其本人所拥有的更多的知识,始于个人能够从其本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并超越其无知的限度”〔94〕。到1964年,哈耶克在一篇纪念波普尔的著名论文《复杂现象的理论》(The Theory of Complex Phenomena)〔95〕中更加明确地指出,为了反对“科学主义”所产生的误导影响,人们应当更加认真地对待无知,一如他在此文专门讨论“无知的重要性”的第九部分中所指出的,“因科学的成功实现而产生的极大富足中,那些限制我们关于事实的知识的各种情势,以及由此形成的施加于理论知识运用的疆界,为人们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这或许是极自然的事情。然而,现在已完全是我们更加认真对待我们的无知的时候了。正如波普尔和其他人所指出的,‘我们对这个世界了解得越多,我们习得的东西越多,我们对我们所不知道的东西的知识——亦即我们对我们无知的知识——也会更有意识,更加具体且越发明确’。在许多领域中,我们已学到了足够多的东西使我们知道我们无力知道我们在充分解释这些现象时所必须拥有的一切知识”〔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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