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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自选集之十: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二)

邓正来自选集之十: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二)


邓正来


【全文】
  二、默会知识与实践的意义
  在50年代,准确地说是在60年代,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建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就此点言之,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哈耶克从两个路向出发的一系列概念的转换,因为正是透过这些概念的转换,标示着哈耶克实质性社会理论的建构路径的变化,标示着哈耶克原有的自生自发秩序题域中的具体问题的变化,也在更深刻的层面上意味着哈耶克知识观和本体论的变化。当然,最显见的是从观念向规则的转换,正如Lawson所尖锐指出的,哈耶克在大约60年代建构其社会理论时所采用的术语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诸如“意见”(opinions)、“信念”(beliefs)、“理念”(ideas)、“态度”(attitudes)等术语开始为“支配行动的规则”(rules that govern action)、“人们所遵循的规则”(rules people obey)等术语所替代〔71〕。显而易见,这并不只是一种语义学上的简单变化,而是反映了哈耶克在解释社会世界时所使用的范畴和所依凭的知识观的转换,套用哈耶克本人的说法,这些概念的转换意味着在关于社会行为规则乃是客观存在这样一种洞识与不愿违背那些在行动中通常得到遵守的规则的倾向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关联,进而在关于事件遵循规律的信念与一种行动者“应当”在其行动中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感觉之间也存有某种内在联系〔72〕。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我们必须承认Lawson在理论洞察方面的敏锐力,然而极为遗憾的是,Lawson并没有由此而做进一步的深究;而我认为,哈耶克于此一层面的概念变化,恰恰是一种“表层的”或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结果性”的变化,因为这一路向上的变化实际上是由另一脉络的概念变化而引发的,而这就是我所谓的哈耶克经由“无知”这个核心概念的引入而表现出来的从“知”意义上的“分立的个人知识”观(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明确知识”〔73〕)到“无知”意义上的“默会知识”观的直接转化:诸如“知识”、“意见”(opinions)、“信念”(beliefs)、“理念”(ideas)等术语开始为“无知”(ignorance),“必然的无知”(necessary ignorance),“不可避免的无知”(inevitable ignorance)等概念所替代。为此,同时也是出于逻辑的考虑,我以为有必要从哈耶克社会理论建构过程中此一更为深刻的核心概念变化层面入手,对构成哈耶克社会理论发生变化的运思脉络以及其间所含有的理论问题进行探究。不容我们忽视的是,哈耶克从“知”到“无知”知识观的转换并不是一蹰而就的,其间还经历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亦即构成哈耶克社会理论建构过程的承前启后的阶段,而最能够表现这个阶段特征的,便是哈耶克在受到吉尔伯特·赖尔和迈克·博兰尼的影响下所初步提出的“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和“知道如何”(knowing how)的观点。一如上述,尽管哈耶克倾向于使用“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这种含括了不同种类的个人知识的总称而致使他未能明确洞见和阐明“默会知识”的重要意义,但是他在此一时期已然初步意识到的以“知识种类”为基础的作为一种技术的知识与作为一种事实的知识间的差异,却在一定意义上为他于此后真正洞见到“默会知识”和“知道如何”的知识的重要意义开放出了某种可能性。
  根据我个人的研读,哈耶克乃是在1952年发表《感觉秩序》时第一次通过明确征引赖尔“知道如何”与“知道那个”的知识二分法而论及“默会知识”问题的,并且由此提出了他的社会理论中,在我看来,一个相当重要的命题,亦即默会知识相对于其他知识的首位性命题,一如约翰·格雷所指出的,“哈耶克的认识论在其整个学术生涯中都持之一贯。理解哈耶克知识论立场的核心著作,即《感觉秩序》(1952),亦是认识其政治理论一以贯之论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渊源。哈耶克的认识论立场的最佳总结,可见之于他在著述中反复强调的一个命题:关于人之理性和知识的不证自明的命题,乃是哈所意味的人之心智的结构性限度(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或者默会知识优位于理论知识”〔74〕。
  在《感觉秩序》一书中,哈耶克透过此一命题试图达致的目的,始终在于阐明和界定理解世界的理性这种力量的性质和限度,而哈耶克对这个问题的论证则显见于他所提出的三种秩序的结构之中。哈耶克所谓的三种秩序:一是“物理秩序”(the physical order),亦即经由对客体之间关系的精确或数理陈述而得到表达的世界,套用哈耶克的话说,“外部世界的物理秩序,或物理刺激因素,就我们眼下的目的而言,我们必须假设它是已知的,尽管我们关于它的知识,当然是非全涉的(imperfect)”;二是传导刺激的神经纤维的“神经秩序”(the neural order),它“尽管毋庸置疑是整个物理秩序的一部分,然而它的另一部分则不是能够直接为人所知的,而只能被重构”;三是“感觉秩序”(the sensory order),亦即作为一种为人们所感知的世界;哈耶克认为,“感觉的思想或现象秩序(以及其他思想秩序)是可以直接为人所知的,尽管我们关于它的知识在很大程度只是一种‘知道如何’而非一种‘知道那个’的知识,而且尽管我们可能永远没有能力通过分析而揭示出决定那个秩序的所有关系”〔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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