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协定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协调成员国的汇率政策,“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货币贬值”⑥。为此,基金确立了现行的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和固定汇率均为合法⑦,更加保持汇率制度的弹性。浮动汇率制度因为容易引起顺势的投机性炒作,具有先天不稳定性。另一方面,固定汇率制度也很危险。因为一旦难以维持并最终放弃时,损失相当惨重。现阶段,发展中国家汇率制度已陷入浮动汇率制度变动太大,而固定汇率制度又太脆弱的两难境地。在现行制度下,各国有安排汇率制度的自主权。按照基金协定设计的浮动汇率制度,各成员国在拥有实际汇率自主权的同时,又要对这种权利施以自我限制,这本身就是一个难以克服的矛盾。这种汇率指定的缺点就是一旦资本外逃就导致固定汇率制度崩溃以及随之而来的汇率急剧下跌。由于人们对市场信心不够使得影响得以迅速蔓延。汇率市场的剧烈波动,引起资本市场管制取消,引起恶性循环。各国的外汇储备无论再多也难以恢复市场信心,使得想以抛售外汇维持汇率平衡的做法破产。
这种严重的汇率波动又会引起国际收支的大面积失衡。基金现行汇率制度的这些弊端增大了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协定必须不断修改现有的立法的欠缺,丰富监管内容,加大监督力度,以适应国际汇率市场瞬息万变的形式。细化立法做出具体规定的同时加大实施的力度。
(三) 基金的反危机职能
当危机发生后,国际组织有责任将危机的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而亚洲金融危机,证明了基金组织本身的局限性和缺陷。亚洲金融危机中,基金 援助计划失败的原因有是:(1)没有在外汇市场崩溃之前进行救援而是在危机之后,基金的救助来的太晚而且资金不足;(2)援助计划过于僵硬,缺少反映危机国家自身特点的灵活性。另外,基金组织在危机中偏袒债权人的做法也鼓励了投机,基金应在介入时对债权国设限,让他们承担其份内的损失。基金反危机职能的缺陷不能否认基金的此项职能,基金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1. 基金最后放款人的作用
在国内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所充当的最后放款人在商业银行因流动性问题而陷入困境时向他们提供贷款以消除存款挤兑的惊慌,避免个别银行的破产引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危机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在国际领域最后贷款人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危机的扩散。如果基金具有全球最后贷款人的权利并且可以无限度提供贷款直至资本抽逃停止,那么人们可以相信危机是可以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的。事实上,基金没有最后贷款人的权利也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扮演这一角色。但在某种程度上基金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虽然各国主张不同,经济学家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如建立国际信贷保险公司,私人保险公司等。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建立一个可以提供信贷的机构,在危机国面临外资撤离压力时提供其贷款,以缓解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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