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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变革的必要性

  尽管专家们对特别提款权的法律性质莫衷一是,如有的学者视其为帐面资产,帐面上的信贷⑨;有的学者认为他是一种货币一种法定的货币⑩。但作为基金创设的资产,虽然没能挽救布雷顿森林体系,却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新的储备。在进入90年代以来,特别提款权的发展面临严重的困难。以至其作为储备资产地位正走向衰落。大多数成员国希望特别提款权能成为主要国际储备,逐步减少其他形式储备持有量。这必然会危及几个主要储备货币的主导地位,这是西方大国不愿看到的,也会使大国失去目前的许多利益。另外,有关特别提款权的分配一直为世人关注。西方发达国,主要是七国集团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多,而发展中国家则只持有较少的特别提款权,这无疑对发展中国家的需求是不够的。制约特别提款权发展的致命因素正在于“股权分配”和储备资产获得成本的不均衡性(大国只需发行纸币就可以获得资产)。“股权分配”使得需要进行国际清偿力补充国家没有获得足够的特别提款权甚至没有获得特别提款权。另一方面,国际清偿力足的国家却积累了大量的特别提款权盈余 。形成“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的局面,和大量资源闲置。
  基金的第四次修订,核心便是特别提款权分配,相信会对现今的国际储备和特别提款权做出合理的修改、补充。
  四.监督磋商机制的缺陷
  基金所确立的国际货币体系运作的主题是合作,稳定与发展,合作是稳定发展的前提与方式。基金协定在第一条宗旨中就把“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作为基金的第一目标。诸项合作中,汇率的合作是最核心的义务。为保证基金与各国的有效合作,基金组织有权对国际货币制度监督,以保证他的有效运行。同时又要对每个成员国是否履行义务进行监督。主要是成员国汇兑安排的监督和储备资产政策进行合作的义务的监督。如前所述,为了建立一个危机的预警系统,基金要加强监管。以达到预防与补救双管棋下。一方面,基金要调整监管目标;另一方面,监管的标准也应加强。
  第一,鉴于基金组织所具有的全球性以及其具有的监管职能,基金组织在这方面可以进行的工作包括:一方面,帮助成员国分析识别其金融体系监管机制存在的弱点,帮助成员国严密监测可能出现的后果,以及帮助成员国制定矫正政策等;另一方面,随着经济运行的全球化,经济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可能性不断加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就变得日益重要和迫切。全球性的统一监管成为大势所趋。
  第二,再下一层,基金要对成员国的信息资料建立管理标准,并制定出实施细则。在什么情况下,基金要采取什么措施,要进行那些分析等。最重要的是,基金和成员国要不断沟通,可以导入一些特殊的磋商制度作为监管方法。如理事会可以就个别成员国令人瞩目的发展状况及世界经济金融市场发展定期举行会议11。这才能充分发挥基金作为全球性机构的作用。否则,只能发现问题而不能适当解决问题也是没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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