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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对法起源理论的贡献

  具有无限威力的灵神各司其职地主宰着万物、主宰着人,与人的生存安危休戚相关。西南各少数民族(甚至有的汉民族)都认为:山中动物由猎神掌握;土地、农作物由农业神掌管;村寨由寨神掌管;日月星晨、风雨雷电各有神主管。正如同人间的东西由不同的氏族、不同的人群占有一样。人类的一切包括人的健康、疾病、命运、人际关系、吉凶祝福都由不同的灵神在主宰。如哈尼族的“欧户”保护一切善良的生灵,保护人丁增值和人体的安康;“摩咪”则总管世界上的一切,惩罚一切丑恶现象;“威咀”和“石匹”能保护农业丰收;风神“搓”能拔树倒房,摧毁庄稼;雷神“显”能雷呜电击,惩罚恶行;象一把“烧红的利斧,劈开大树和巨石。”离神“奥”可促使人的灵魂离开肉体致人死亡;并且还有解决纠纷的神“哈”和战神“苟”。人与人之间、村与村之间的不和与纠纷以及由纠纷、争斗转化为战争等都是由纠纷神和战神在主宰。而骑神“自”又会促使人们之间的乱伦,促使公媳之间、兄妹之间的乱伦和未婚先孕等现象;松神“奔”又使人与人之间、后辈与祖先之间、人与财之间发生松离和隔阂,使人伦关系不融洽;护寨神“昂玛”能保护人们“吃得下、睡得香、精力旺盛、身体健康、人丁兴旺”。民间甚至有“人丁多不多看昂玛,姑娘俏不俏看水井”的说法。[ 31] 景颇族认为:天鬼“省腊”能使五谷丰收;太阳鬼“阿占”使人们吃穿有着;雷鬼“阿木”能击坏房屋、烧掉庄稼;……由这些可以看出,灵神的主宰范围相当广泛,灵神的威力无比。在这种情况下,原始人只有选择如何想尽办法使“灵神”高兴和保护,如何求得灵神允许他想获得的东西。显然,他不可能象对待其它氏族那样用武力去攻打、去强占,他只能低三下四奉承讨好,用物质手段来贿赂神灵,其典型形式就是祭祀。而所谓祭祀,从“求优”观点来看,就是一种以少换多、以假换真的贿神形式。云南怒江独龙族先民在狩猎前的献祀活动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他们献的不是动物牺牲,而是用乔面做的很小的假兽——假野猪、假麂子等等,并通过祭献祈求换取真的野兽,这充分表现了祭祀的以少换多的特点。另外,彝族流传的反映古代宏大的祭祀场面的《狩猎祭祀经》,也很典型地表现了这种场面。一般来说,生产性祭献往往有生产经验的传颂、演习、生产信心的获得以及社会文化规范的加强;在治疗性献祭中,人们往往获得了心理上的治疗,增强了去病减灾的信心。
  牺牲献祭,是在灵神威力、灵神主宰观念之下所产生的最积极的求优模式,也是原始社会比较普遍的、比较典型的求优模式,它有许多种不同的形式,这里不再一一加以研究。所要强调的是:对于灵神的主宰,除了积极的牺牲献祭之外,还有目的相同而手段相反的“禁忌避讳”。就范围和目的来讲,“禁忌避讳”更显得丰富多彩。从原始到文明,每个民族都有着众多的禁忌和避讳。它是精神为维护主体的优化生存而形成的、不得已的防范手段。其文野之别主要在于文明社会的禁忌避讳属于心理的、礼仪性范畴,而在原始时代或在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民族那里,则属于宗教性、信仰性范畴。它是灵神威力、灵神主宰观念的必然产物。
  如果说牺牲献祭主要是通过实物和仪式取悦神灵从而有利于达到目标的求优手段的话,那么,禁忌避讳就是要求人的行为不要触犯神灵,从而不给达到目标带来阻碍和危害。前者在于祈求灵神助我,后者在于避免神灵害我。这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原始思维那里,这两方面是同时并用互相补充的,例如:在祭祀时,既然是尊灵、请灵,人们就得小心翼翼,就必须完全按规范行事,为讨好灵神而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是非常明确的。这其中本身就包含着禁忌。而禁忌中则包含着更多的认识因素。它与原始思维对于灵神与人事的相互关系的“认识”密切相关。就丧葬中的禁忌而言,主要是对亡灵的认识而防止亡灵的危害。例如云南小凉山彝族的丧事禁忌:死者的丧服禁用花红服装,因为死人穿上花红服装灵魂将变成魔鬼;火化时不能把烧不透的柴和尸骨留在火化地,否则死者的灵魂就去不了阴间乐土,而变成鬼回来危害家人;焚尸那天禁上山砍材,因为砍来的材就是用来烧死人的,谁去砍了材谁家就要死人;这天也不能劳动尤其是犁地,因为死人的魂魄被烧得受不了,会跑到新犁出的湿泥土上打滚,庄稼就长不好。[ 32] 平日禁跨拴牲畜的绳子,因为跨过畜绳就代替其畜,易被鬼怪作牲畜,灵魂易被捉走;又忌做恶梦,认为梦中遇见已死的人都是鬼,要杀鸡送鬼避祸免灾;等等。由于鬼和人们的生存关系至为密切,由于鬼、魂、人总是处在相互交往之中,因此禁忌也就突出地反映在这些方面。
  可以这样说,原始禁忌发展到一定时候相沿成习就成为原始习惯,但并非所有的原始禁忌都发展为习惯,这正如原始习惯所包括的内容要比原始禁忌的内容广泛得多一样,禁忌一般是指示原始先民不应作什么,习惯不仅指示先民不应作什么,也同时指示可以作什么。像对待由遗传延续下来的本能那样,个人开始不知不觉地习惯于服从习惯的规则。天长日久之后,这些规则逐渐取代了天生的本能。辛普森从与生物学对立的角度把文化描述为“更有力量的适应环境的方法”;波普尔论证说:“文化进化是通过其他方法对生物进化的延续”。可以肯定的是,习惯这种在人们生产劳动过程中,逐渐养成的共同的行为模式或行为标准,这种许多人在实践中共信共行的规范,对法的产生和影响比禁忌更直接、更重要。在世界上任何民族的现行法律体系中,习惯基本上被作为一种不仅最古老而且是最普遍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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