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最伟大同时也是最谎谬的创造,就是依据人心的特性和自然界的威力创造了一个无所不能又统治着现实世界的灵神世界。从而形成一个由神到人和由人到神的互动关系。“灵神威力观”是人们普遍的信仰,也可以说是普遍信仰的根据。如独龙族的《创世纪》讲:“木佩朋”和“格孟”是两个最大的鬼,他们又创造了人和鬼,创造了世界。云南红河州哈尼族认为:“欧户”和“摩咪”是两个至高无上的天神,他们的威力无所不能,无处不在。景颇族认为:造物主“梅莱”和“格散”想象应当有什么就会出现什么。灵神的种种神奇威力,时时压在他们的心头,惧怕、敬畏之情,祈求、热望、感激之心,迫使其不得不对伟大的神、鬼顶礼膜拜。由此也可推导出先民最初的求优模式表现在对灵神威力的顶礼膜拜与祈求祝愿方面。在彝族、纳西族中尚存的祭天习俗就很好地表现了古代先民对灵神的顶礼膜拜之情,通过这种人神交融的形式求得生存的优化。这种求优模式后来发展成为各种各样的祭祀活动。
分析进行到这一步,自然而然就必须探求法的源头——禁忌的产生。
“禁忌”是人类自己戴上的一个“紧箍咒”,它对触犯者有无穷的报复力量。“禁忌”是人类最古老的不用文字写成的戒律法典。虽然我们尚不能确定它出现的具体时间,但它肯定是立于人类文化的起点之上。台湾学者林明峪先生在其《台湾民间禁忌》一书中,曾把禁忌的起源上溯到前人类时代:“禁忌早在人类使用手势或囗语之前就已经存在。就动物进化程度与人类最接近的猿猴来说,心理学家们曾有类似这样的反映试验:将一只母猴与一只刚生下不久的小猴同关在一只铁笼里饲养,而笼子里已安装有黑、白、红、蓝、绿五个按钮,到了母猴饥饿的时候,它只要按下黑、白、蓝、绿四个按钮,就立即可以得到各种不同的食物,但若是按红色按钮,它所得到的是一股电流。反复几次后,母猴就学乖了,再也不敢去碰触红色按钮,并视红色为一种危险的、恐怖的颜色。原来它已经把红色作为它获取食物的禁忌——若是换作原始人的话,他可能以为红色钮就是曼那(即“玛纳”)[ 23] 的潜在物——然后再把这项不准触及的禁忌传递给小猴,使小猴也感染这项禁忌。而传递的方式,即母猴每当小猴也要顽皮学着碰触红色按钮时,必然呲牙咧嘴咻咻地哧阻;此时,小猴即被灌输与感染这项危险的、恐怖的禁忌。”[ 24] 广义说来,生物界的一切保护性反映与习性都可以视为禁忌,但禁忌与生物本能反映的最大区别在于生物本能的保护性反映是外力强制的结果,而禁忌则是人类与自然、人与人的交往中由人类自己建立起来的、并借助象征与符号成为社会成员代代相传的共有的行为规范。《圣经·创世纪》曾以神话的语言和隐喻阐明了禁忌的文化本性,亚当和夏娃“用无花果树的叶子遮盖身体”是人类自己设立的第一条禁忌(裸体禁忌)。人与动物的区别何在?有人说是制造工具、有人说是语言、有人说是象征,现在看来还应当增加一条,那就是禁忌。禁忌是人类建立的第一个文化或者说是社会秩序,它的出现标志着人类文化的开始。无庸质疑的是,当今世界上仍有三分之二的人自觉或不自觉地生活在宗教禁忌当中,人们无论出于何种理由信教,世界上每五个人中就有三个人信教。现代社会依然充满了宗教氛围,现代化并不等于非宗教化。
人类对于禁忌的系统研究,是从“塔布(taboo)” [ 25]这个词传入欧洲开始的。1777年,著名的航海家库克船长第三次去了太平洋上的汤加群岛,并向欧洲人介绍那里的禁忌习俗。尔后,学者们开始注重系统研究“塔布”现象。根据埃利斯的调查研究表明,“塔布(taboo)”具有神圣的不可侵犯性,凡触犯者必遭惩罚。[ 26] 无论发自内心还是源于外力,禁忌都是一种行为规范,旨在约束人们的言行。禁忌的根源深植于人的内心之中,特别是在人的情感方面。当人们对神秘力量与神圣对象在观念上有所意识,在体验上有所感受时,一般就会在情绪上产生双重的反映:惊奇、恐怖、畏惧与尊敬、爱戴等因素同时激荡于心。当这种情感投射到人与神秘力量或神圣对象的关系上时,会反过来形成“内化”,即自觉地对自己加以限制,由此形成了禁忌。[ 27]
泰勒的“万物有灵论”,[ 28] 弗雷泽的“巫术论”,[ 29] 列维--布留尔的“互渗律”,[ 30] 马雷特的“前万物有灵论”。这四种学说从不同的方面揭示了宗教禁忌的起源及其本质。人们为什么会自觉地遵守禁忌?是因为人们相信有灵魂,有神灵,有一种超自然或超人的力(如“玛纳”),在世上万物之间还有一种无处不在的神秘“交感”。它们主宰着自然万物和每个人的命运,所以人们畏惧它,听命于它,不敢冒犯它。
综合考查学者们提出的这些理论,笔者在此提出禁忌起源及其本质与原始先民的“灵神主宰”观念有关。将此用来解说法的起源问题,笔者提出这样一种认识:“灵神主宰观”中的求优模式——牺牲祭祀、祈祷与禁忌避讳是法产生的源头。即是说,法的产生源头是因为原始人类“求优”的结果,求优是法产生的原动力。这一点必须给予说明,在我以前所进行的法起源问题研究时,当时提到一种观点认为:张光直先生在《中国青铜时代》一书中用“酋邦”理论来解释中国国家的起源问题,进而用“酋邦”战争来推导法的起源,认为“酋邦战争中‘刑’的广泛使用不仅对王权和奴隶制国家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也加速了法律的最终形成。所以‘酋邦’之间的战争是中国古代法形成的特殊形式,战争中‘刑’的使用是法产生的重要根源。现在想来,这种观点有失偏颇,“酋邦”可以用来分析国家的起源,但酋邦战争并不是原始法产生的原动力,作为人本身所应具有的“求优思维”才是原始法产生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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