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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对法起源理论的贡献

  一般说来,对事物起源的研究是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的事,我在这以后所作的分析与其说是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作一种社会学的分析研究,不如说是通过对一些典型的边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进行考察,进而明确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明确其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这些研究应当是基本的,虽然它不能一概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全貌,但它为我们探讨以下的问题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与国家统一法制的关系,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法起源理论的价值问题。当然,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纷繁复杂、丰富多彩的,就一般的研究习惯而言,更趋向于将这些原始的资料进行抽象概括,形成一些带规律性的结论,而这恰恰又是我近来研究问题的方法上极力反对的一种理论研究的“范式”,看来我们的思维要脱胎换骨的确很难,因为“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 5] 最后,我想表达的是,我所作的这种努力还想达到一点:希望国内学者能够加强对本土法律文化的研究。就“法文化展演”来说,乡土的并不比国家正式的落后、本土的并不比西方发达国家的落后。
  以前在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原始习惯法的系统考查后,论证了法的发展经历了由图腾崇拜、禁忌到习惯再到习惯法最后发展为成文法的运动轨迹。但为什么说禁忌就是法产生的源头?这种源头是如何生成的?原始人是怎么样确立了禁忌规则的?禁忌是如何产生的?又是如何能发展为习惯?并非所有习惯都发展成为习惯法,有的习惯是如何发展为习惯法的?习惯法产生的原动力是什么?习惯法对法制现代化有什么作用?如何解说习惯法与国家统一法制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一系列问题都必须回答。
  我们的先民在与自然作斗争的过程中决定了他既是一种物质生命体,同时又是一种精神生命体。能思、能自建观念、能使自己的生存活动逐步合理化是原始人作为精神生命体的本质规定性。原始思维、原始观念是构建其精神生命体的基本要素,原始观念作为原始人的精神存在依据,后来转化成了原始人的精神信仰。这里的信仰就是原始人确信某种观念为真实不谬而仰仗之、崇拜之。对此我们可以归纳为:人作为物质的人,必须物质地支撑在实物世界中,他才能物质地生存;同样地,人作为精神的人,也必须精神地支撑在精神世界中他也才能精神地生存。信仰的形成及其所信仰的观念、内容,就是人类精神借以支撑自己精神世界的支撑点,因而信仰不能不成为原始人的精神存在的依据。若无信仰就会陷入失序、失衡的状态。当然由于原始人低下的生产能力、对自然的无知和对环境的恐惧,等等,使得原始观念之下的精神信仰就在于确认天地万物都是混然有灵的。因此,就在实物世界中建立出一个灵神世界,使世界成为物、灵二元世界。而魂、鬼、神及其对于人和事物的超自然作用,就是这个灵神世界的特点。然而实物世界与灵神世界是互为一体的,互相感应的,并且通灵之物(如巫师的法器)、通灵之人(如巫师)以及通灵之术(巫术、祭祀、仪式、占卜等),也在原始人的生存奋斗中与观念的历史发展中不能不出现。于是原始观念便形成为原始宗教,它包含如下的信仰结构:
  首先是灵神信仰。[ 6] 包括通常所讲的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等,它确信原始人和世界万物皆有灵神,并被灵神所统治,这是信仰的基石。在灵神信仰基础上,产生巫(师)祭(司)信仰。即确信巫师、祭司之类是通灵之人,能沟通人神两界。并能影响灵神世界使其按人的意愿行事,这是信仰结构的支柱。在灵神信仰、巫祭信仰的基础上,是对于人们的巫术、祭祀、仪式、占卜等涉神活动的信仰,可统称之为(巫)术(祭)祀信仰。它使灵神信仰和巫祭信仰有了结合和实现的形式。三者形成为原始的信仰结构,这也就是原始宗教的内在构架。思维,作为头脑对于外物的认识活动,总是有“理据”的,这里的“理据”是指思维借以认知和判断事物的理由和根据。它是思维形成认知并借以确信的一种心理认识机制。原始思维也有其借以进行认知的“理据”,这一点可以从各原始民族在行动之前,在预测事物时大量使用占卜活动看得出来。“占卜”的广泛运用表明:原始思维总是在寻找“理据”借以形成认知、做出判断。那么,原始思维的“理据”是指什么呢?一种是原始人直感到的种种“事实”;另一种是对事实感知后所形成的一种“理论的态度”。关于这一点,列维·斯特劳斯就相当强调。在长期的思维认识中所发现的对立、相似、天地、水火、上下四方、东南西北等等,这些一旦被认为是确实的有着某种恒定之序的认识,就会成为理解其它事物、解释其它事物的“理论的态度”,当然这还谈不上什么理论。例如:据云南省怒江州僳傈族传说,他们的祖先是凭借对蜘蛛在树枝间结网的观察而想到了在怒江上空架“溜索”的方法:[ 7]用驽把连着细线的箭射向对岸,细线拉过去后又连着较粗的线、较粗的绳子,最后把竹编溜索也带了过去。[ 8] 再如,人对于鬼的分类:按大小分为大鬼、中鬼、小鬼,并依次确立了对它们的实践态度:对大鬼要杀牛祭祀;对中鬼要杀猪祭祀;对小鬼要杀鸡祭祀。这里,从其分类看是一种“理论的态度”,而从其内容看则是一种信仰。那么,原始思维就其“理据”的特点而言,主要是建立在原始宗教观念基础上的信仰“理据”。因为,信仰作为原始人所崇奉、所仰仗、所信仰的观念,不能不成为思维借以认知、判别、决断事物的依据。每个原始民族所风行的“神判”,就表明“信仰”对人的超自然的绝对的统治力量。客观存在的“事实”本身不仅没有解释力量,它本身还需要信仰的解释。例如,神判方式中的“捞油锅”,虽然要细察捞者手上是否起泡、是否烫伤以作为判定的事实“理据”,而对是否起泡的解释,则在于是否有神灵庇护,表明神灵在判决此事。马克思曾把原始社会叫做自然形成的社会,据此,我们也可以把原始思维称为自然形成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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