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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德国民法典》第1911条、《瑞士民法典》第392条及第393条、《日本民法典》第2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条。

《法国民法典》第112条、第12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48条至第50条、《葡萄牙民法典》第91条、第99条及第114条、《苏俄民法典》第18条。

法国虽然形式上规定了“推定失踪”和“宣告失踪”两个阶段。但其“推定失踪”的效果为财产管理人的确定。而其“宣告失踪”实际上被分为“财产的假占有”与“财产的确定占有”两个阶段,前者之效果相当于意大利、葡萄牙之宣告失踪,后者之效果则相当于宣告死亡。故其实质上应属于此种三阶段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失踪人失踪后,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财产之管理,依非讼事件法之规定。”瑞士民法、土耳其民法亦同。(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56年版,第77页)

罗玉珍:《民事主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页。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在失踪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不得请求为之设定保佐人(第48条);《日本民法典》规定,失踪人如果未设置财产管理人时,家庭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请求,命令就该财产的管理实行必要处分(第25条)。但于失踪人已设置管理人的情形,得申请改任管理人(第26条);《德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失踪人有财产管理之必要者,得申请设置管理人(第1911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以失踪人未设置有财产管理人且无法定顺序之管理人,或此等管理人之权限因死亡、受禁治产宣告或其他原因而消灭,为申请设置管理人的条件。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00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97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第97页。

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8月版,第75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789页(作者指出:宣告死亡因被宣告死亡者的重新出现所推翻的,其“权利能力并未终结过”。反过来理解则是,如果宣告死亡未被推翻,则发生被宣告死亡人权利能力终结的效力)。

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第76页。

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第76页。

《日本民法典》第31条至第32条、《苏俄民法典》第21条至第22条、《泰国民法典》第75条。

《德国民法典》原第18条、《瑞士民法典》第38条、《土耳其民法典》第34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条第1项。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61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101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1年版,第112页。

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自然人遭受极大生命危险之后失踪或长期无音讯,因而“极有可能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才能宣告其死亡(《瑞士民法典》第35条),亦即“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推测其极有可能死亡(生死不明)的程度,方可构成失踪。

王泽鉴:《民法总则》,2000年9月台湾版,第120页。

美国入侵我国领空之侦察机撞落我战斗机事件发生后,我飞行员王伟被我国政府追认为烈士。依我国民法的规定,王伟同志之牺牲必须在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才能确定。法学界为此议论纷纷,其实毫无必要。

1932年7月26日日本大审法院判决,载《大审院民事判例集》11-1685。转引自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第75页。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

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64-65页。

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102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103页。

王泽鉴:《民法总则》,第121页。

陈元雄:《民法总则新论》,三民书局股份公司印行,1982年版,第108页。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72页之注释。

很多国家对遗产税征收都作出了规定,但我国立法目前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

倘有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在相当一段时期,任何人都不会认为其已经死亡。而倘有人在空难、海难、洪灾、火灾中失踪,任何人即会想到此人极有可能已经死亡,如果此人居然还活着,人们会说其“大难不死”,言下之意,即大难不死,纯属偶然。

如《日本民法典》第32条规定:有失踪人在不同于宣告失踪所确定的时间而死亡的证明时,家庭法院因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撤销失踪宣告。对于“如果能够查明被宣告死亡之人于宣告之后死亡的确切日期”的情形,《意大利民法典》第66条虽然未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但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请求履行那些在被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期间根据该法有关宣告死亡的规定认为已经消灭了的债务,并规定失踪人自然死亡日期的确定,得否定宣告死亡所产生的某些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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