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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与沉默权问题

   此外,西方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广泛地将自然科学技术运用于刑事侦查之中,带动了法科学的不断进步,利用法科学收集、检验证据,从而使司法活动不再依赖审讯和口供,转而依靠科学,注重物证,运用科学证据证实犯罪。
   总之,在争论沉默权是否应当植入我国时,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这不仅是该不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诉讼权利的问题,而可能涉及到触一牵百的制度变革。确立沉默权,务必保证制度跟进和制度配套。倘若如此,刑事诉讼才能彻底摆脱对口供的依赖,昂首阔步迈进真正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时代。
  
【注释】  *作者系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检委会委员、法律硕士。
参见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183-184页。
关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国际化问题始终是一个经久不衰且意见纷呈的话题。尽管可以以“国情论”、“本土化”、“本土资源”等情结,避讳中国法制的国际化问题,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与国际接轨”已成为时下评价一部法律成功与否的重要尺度,如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1997年修订刑法,在对其一片所谓的赞誉声中,“与国际接轨”之声便不绝于耳。
根据宪法规定,由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条约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发生法律效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尚未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不过,按照我国现行体制,人大批准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13页。
王铁崖:《条约在中国法律中之地位》,转引自陈光中、张建伟:《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载《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8页。
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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