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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与沉默权问题

  可见,与沉默权相对应的,较为完备、具体的证据规则和证据制度,是支撑、保障沉默权的又一重要配套制度。如果不改革、完善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就冒然移植沉默权,其后果是不难预测的。
  3.秘密侦查手段。
  秘密侦查手段,又称技术侦查手段,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力,运用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特殊侦查手段,包括跟踪监视、密搜密取、秘密辨认、刑事特情、化装侦查、窃听、邮检、密拍密录等[16]。我国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分别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享有技术侦查
  权[17]。但是,与其他国家、地区相比,我国在技术侦查手段方面的立法显然落后:一是刑事诉讼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典中没有规定技术侦查手段,使技术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二是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也仅 二个条款作了原则性规定,难以具体操作;三是专司侦查贪污贿赂犯罪——从证据收集的难度上看,最需要技术侦查手段——的检察机关不享有技术侦查权。
   国外的相关立法比较健全,确保了一些较难查证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犯罪证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八章用了40多个条文专门规定了“扣押、监视电视通讯、扫瞄侦查、使用技术手段、派遣秘密侦查员、搜查”。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用了8个条文规定了“电讯的载留”、日本在刑事诉讼法222条之二规定了“监听通讯的处分”,并为此制定了专门法《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讯的法律》、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三卷第三篇第四章规定了“电话监听”。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对通讯监听、派遣秘密侦查员等秘密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范围、程序、执行及证据效力等问题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为秘密侦查手段在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秘密侦查手段依法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因沉默权而导致的证据上的某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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