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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外的口供及其合法性证明

论审判外的口供及其合法性证明


郭有评


【关键词】刑事证据  口供  审判外口供  合法性
【全文】
  
  论审判外的口供及其合法性证
   郭有评
  
  
  根据被告人认罪供述是在审判阶段作出的还是在审判前作出的,可将口供区分为审判上的口供与审判外的口供。一旦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翻供,对于审判外的口供如何采证,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文笔者就审判外口供的概念、审判外口供的合法性问题及其证明方法以及非法口供排除法则等问题作一探析。
 一.审判上的口供与审判外的口供
  所谓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口供可作广义和狭义二种理解,广义上的口供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二是对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三是交待和检举同案人的犯罪事实。狭义上的口供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供述,主要就是指第一种情形。本文所指“口供”一词,专指狭义上的口供。
 根据认罪的供述是在审判阶段作出还是在审判前作出的,可将口供区分为审判上的口供和审判外的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认罪供述,即为审判外的口供;而其在审判阶段对法官所作的供述,尤其是于审判期间在法庭上所作的认罪供述,即为审判上的口供。审判上的口供和审判外的口供在证据审查、证据规则适用及法律效果上是有所区别的。
   1.对审判上的口供与对审判外的口供审查的侧重点不同。
   审判上的口供一般是被告人在审判法庭上作出的,具有公开性和自愿性的特点,其可采性取决于口供的真实性。因而,对于审判上的口供审查的重点在于真实性,即认罪供述有无其它证据证实。审判外的口供系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供述的,而我国侦查、起诉工作依法又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审讯犯罪嫌疑人时一般不允许第三人(包括律师)在场,因而,对于审判外的口供可否采为证据,除了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外,还取决于获取口供的程序的合法性。
  2.审判上的口供与审判外的口供所适用的证据规则有所不同
   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各国法律一般规定,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证据,即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也应有其它证据佐证才能定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而,对于审判上的口供应适用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对于审判外的口供,在证明其真实性时,当然也要适用口供补强规则,但首要的是合法性证明的问题。也就是说,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所作的认罪述供,如果被告方提出异议,只有被证明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才具有证据能力;凡是通过非法的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审判外的口供还必须适用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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