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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外的口供及其合法性证明

 
   郭有评: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1] 胡锡庆主编:《诉讼证据学通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页[1] 胡锡庆主编:《诉讼证据学通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页。[1] 胡锡庆主编:《诉讼证据学通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页。
  [2] 传闻证据是指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明人在审判期日以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亲笔所写 的陈述书及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二是证明人在审判期日就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传述[参见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页。]。审判外口供属前一种情形。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此即为传闻证据规则。
  [3] [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3页。
  [4] 王以真主编: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20页。
  [5] [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6-271页。
  [6] 王以真主编: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5页。
  [7] 参见陈光中、[加]普瑞方廷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页。
  [8] [台]蔡墩铭:《刑事证据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89页。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10] 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赴英考查报告》,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323页。
  [11] 参见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116页。
  [12] 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赴英考察报告》,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3页。
  [13] 参见[台] 蔡墩铭:《<刑事证据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88-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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