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urity entitlement是由美国的法律和证券专家拟制出来的一个法律概念,含义复杂,权且先将其称为“证券权益”。根据这个概念,证券投资人对于在存托机构的证券并不享有任何追溯性的财产权利,转而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证券中介享有一整套的权利和利益(a package of rights and interests);证券中介有义务去确保权利人享受到了构成所有的经济利益;权利人不能对直接中介外的其他人和机构行使权利,例如不能对直接中介的上层中介提出权利要求。
从“证券权益”概念的含义看,其是一种指向中介机构的、具有多项权利内涵的财产权利。而且,“证券权益”的权利人并不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承担债务风险,假使某个证券中介机构破产,那么这投资者通过此中介持有的证券将被别除,保持独立和安全,不会被用来清偿中介的债务。
“证券权益”,作为一个专门适应间接持有体系涉及的概念,比较好的解决了间接持有体系所产生的名义登记、混同持有和多层持有所带来的投资者对于证券的权益的性质、权益的范围等问题,而且使得确定证券权益的地点变的简便,那就是直接中介所在地。但是这个概念的含义对于很多国家来说比较难懂,不像前面一些法律体系界定的清楚明了,也是一个问题。
(五)我国关于证券权益性质的界定
证券权益性质问题是随着间接持有方式的普及而得到重视和解决的。虽然在我国的证券法律里面对于证券持有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投资者帐户实行统一管理,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我国证券市场的持有方式是一种直接方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帐户管理规则》第3.14条规定:“证券帐户注册资料中注册的持有人为证券帐户持有人。证券帐户持有人依法对其帐户中登记的证券享有权利。”结合持有方式的特点和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不难看出,投资者的权益具有明显的所有权特征。
四、 国际化背景下的法律协调努力
在证券市场全球化的背景下,证券的持有方式的变化不仅带来了交易的便利和交易量的扩大,而且还引起了很多的法律冲突问题。因为,证券市场虽然是国际化的,但是投资人和中介机构却是具有国家性的,是要受到各个国家法律管辖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国家在投资者对于证券的权益性质和法律界定上的不同,直接导致法律冲突的产生。
例如:在美国法规定投资者对于间接持有的证券享有“证券权益”,而意大利法律规定认为证券存托是普通存托,投资者仍然享有单独的财产权,比利时认为投资者对于象征证券集合享有共有权。如果一个意大利人通过在比利时的中介机构购买了在美国发行的证券,那么这时候这个投资者对于其所有的证券享有什么性质的权益呢?这时应适用美国法、比利时法还是意大利法呢?如果比利时中介完成交易市通过其他中介,那么涉及的国家和法律可能更多,在适用法律方面也会更为复杂。
随着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各国国内证券市场的开放,有关证券持有体系和权益等方面的法律冲突将会越来越多。这些冲突,勿容质疑对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和投资者、中介机构的权益保护产生消极影响,因此需要及早的解决。
法律冲突的解决主要是有两个:一是统一法的制定,二是统一冲突法规范,确定统一的连接点。第一种方式在目前的情况下还不可行,例如即使在欧盟内部也还没有就间接持有证券的权益性质达成一致。第二种方式是目前一些国际组织正在积极努力的,这其中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最为主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制统一各国的冲突法规则,解决法律冲突时的适用法律问题,其宗旨不是制定统一的实体法。
海牙私法会议于2000年提交了一份关于处置间接持有证券的适用法的报告。报告经过详细的分析指出,在发生间接持有的证券处置方面的法律冲突时,推荐使用“投资人直接中介所在地”作为法律连接点,使用投资人直接中介所在地法律为适用法。因为间接持有方式使得投资者与直接中介的利益关系最为密切,也最容易确定和解决,这被称为PRIMA方式(place of the relevant intermediary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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