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持有体系分析和权益性质的比较法研究
纪文华
【摘要】现代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从市场服务机构方面来看,不论是国际证券市场还是国内,有几个是比较基本的,那就是证券交易、证券登记、证券清算和证券托管机构的存在。证券交易机构为市场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使交易能够迅速成交;成交以后,证券清算机构对买卖双方应收和应付的证券以及资金进行核定计算,进行清算;然后卖方移交相应证券,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及时地完成交割,这是结算。清算结算过程的完成,才是交易手续的最终完成。
从全球角度来看,大多数有证券市场的国家都已经实现了无纸化交易,在此情况之下,流通证券实行中央托管,无论是实物券(凭证)还是无纸化的虚拟证券,都不再保留在投资者手中,而是由托管机构代为存管,投资者不再直接持有证券实体本身,转而通过在自己托管机构的开立的证券帐户来持有证券,证券帐户对于投资者来说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由于在不同国家证券市场以及国际市场上证券上托管方式和结构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方式也不尽相同;而不同的持有方式和不统一的法律规定使得证券投资人对于证券的权益性质也不相同,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情况下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问题。
【关键词】证券 持有体系 比较法
【全文】
现代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从市场服务机构方面来看,不论是国际证券市场还是国内,有几个是比较基本的,那就是证券交易、证券登记、证券清算和证券托管机构的存在。证券交易机构为市场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使交易能够迅速成交;成交以后,证券清算机构对买卖双方应收和应付的证券以及资金进行核定计算,进行清算;然后卖方移交相应证券,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及时地完成交割,这是结算。清算结算过程的完成,才是交易手续的最终完成。
从全球角度来看,大多数有证券市场的国家都已经实现了无纸化交易,在此情况之下,流通证券实行中央托管,无论是实物券(凭证)还是无纸化的虚拟证券,都不再保留在投资者手中,而是由托管机构代为存管,投资者不再直接持有证券实体本身,转而通过在自己托管机构的开立的证券帐户来持有证券,证券帐户对于投资者来说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由于在不同国家证券市场以及国际市场上证券上托管方式和结构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方式也不尽相同;而不同的持有方式和不统一的法律规定使得证券投资人对于证券的权益性质也不相同,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情况下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问题。
一、证券持有体系的沿革和模式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要进行证券的交易、清算和登记,前提是投资人有相应的证券。不过,投资者对于拥有的证券通过什么方式持有,也就是证券持有方式,在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发育程度的证券市场上却是不尽相同的。从证券市场发展总的过程总结来看,证券持有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即直接持有方式和间接持有方式。
(一) 直接持有证券方式
这是一种较传统 的持有证券的方式,即投资者直接持有证券,表明拥有证券所有权,而证券发行人能够直接知道投资者是谁,因此确认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这里所谓的直接,是指不需要通过其他的中间机构就能够表明证券所有权的归属和权益的享受,这是区别于间接持有方式的重要一点,对于证券权益的性质确定也有重要影响。直接证券持有,根据证券是否进行了无纸化和托管,在持有方式上略有不同,但是原理基本一样的。
1、证券未进行托管 :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进行托管的证券很少,证券主要形式是有形凭证。对于不记名证券 ,证券的持有人就是投资人,其持有证券也同时表明是证券所有人,可以凭证券享有相应的权益;对于记名证券,其证券投资人、所有人是在证券发行人发行登记簿载明姓名的人。在证券直接持有方式下,发行者可以很容易地知道谁是投资者,其权益体现为持有有形的证券本身或者名字出现在发行人的登记簿上,从发行人的角度来看,投资者对于证券权益体现为直接的所有权形态,就是谁拥有证券或者登记,谁就是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