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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由于各类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它们都在为自身的某类利益的最大化而从事着某种博弈,因此,各类主体的行为就不是完全被动的,而只能是一种互动的关系。这就澄清了人们对于受控主体与受制主体的认识,其实,它们不是完全地“受控制”或“受制于人”,而是有很多自己独立行动的权力;它们不仅受国家行动的约束,而且其行动同样对国家也产生着影响,以至于国家也不得不考虑这些市场主体将如何行动。博弈行为假设表明,在强制性方面,经济法要弱于行政法,而强于民法。这种认识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许多深层次的理论问题,也有助于解决经济法或经济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
  最后,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也非常值得注意。如果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对于经济法,特别是宏观调控法特别重要,则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对于认识市场规制法方面的问题更加重要。事实上,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在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市场主体大量从事的博弈行为。在市场上的博弈行为在早期主要是由民商法加以规范的,但由于这些行为的不断演化,已经超出了市场机制本身能够自发调节的界限,并已经对市场秩序构成了威胁,因而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不能依靠与市场机制相对应的民法,而只能靠具有市场规制机能的经济法,这样才能提高规范市场行为的自觉性。
  上述各类主体之间的行为,既然都属于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主体就需要关注其他行动者是如何思考的。因此,对于各类主体而言,分析“别人的”预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在博弈活动中的成败得失。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假设,便是“理性预期假设”。该假设会提醒人们: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而这对于确保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效果,从而对于确保经济法的调整实效,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  交易成本假设
  按照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假设,既然各类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因而必然会关注自己的产权,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明晰,也必然会关注为取得产权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同时,既然各类主体之间都在进行着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各方,便都会关注自己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标,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与其相对应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利益主体所从事的博弈行为过程中,交易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此便在博弈行为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设。
  随着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产权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认识的普遍提升,人们对于有关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论已经耳熟能详。基于该理论,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不仅要重视微观主体或称私人主体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且还要重视国家的交易成本问题,特别是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内部的交易成本问题。同时,应重视本益分析方法在具体经济法问题上的运用。
  以上提出的五种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价值,它们有助于在一些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把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当然,以上仅是列举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基本假设,此外还可以有其他一些假设,但限于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开。
  此外,提出上述假设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假设的方法在经济法学上的价值,以及如何将其用于经济法研究。为此,还应研究各类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是什么,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同时,尽管前面在探讨各类假设时也涉及到了经济法学的相问题,但仍然有必要对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应用问题做一些探讨。
  四、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及其应用
  二元结构假设是经济法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对于其应用价值应当做进一步的探讨。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弗里德曼曾经指出,科学的基本假设,其外表可能是靠不住的,但其中有发现、解释或组织论据的路径,这些论据能揭开表面上无条理的、形形色色的现象,显示出更根本、相对更简单的结构[31]。这对研究二元结构假设的应用价值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
  从研究范式转换的角度来说,吸收相关学科中有共性或深层次的相关成果,提出基本假设,再对这些假设进行具体分析,综合运用基于相关假设而产生的各类方法,这本身就是经济法研究范式的转换。它不仅对于经济法的研究非常有意义,而且对于整个法学的研究也很有意义。特别对于法学研究从“传统”转为“现代”,更是非常重要。
  经济法的研究需要有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学界所认同的一个大略的“基础”,而基本假设的提出和确立,恰恰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尽管认识需要不断深化,因而对于“基础”的认识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尽管对于“基础”本身的追求是否恰当也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研究的效率,从研究的整体推进的角度来说,对于基本假设这类较为基础的问题,还是应当有明晰的认识。
  在法学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借助于上述的基本假设,就是因为这些假设最贴近于一般的个体、最能够反映一般性的情况,与基本的人性、与市场行为的一般情况,也都最为接近。上述基本假设,大都来自经济学(以及相关的社会学),而按照一代宗师马歇尔的理解,经济学是最贴近人类生活的[32]。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学的研究,或者是整个法学的研究,才需要借助于这些一般性的假设,发挥其在研究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的独特作用,以解决法学研究方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学(而不是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距离,比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更远的问题。由于法律毕竟只是一种“写照”,毕竟总是存在着相对于现实的滞后性,并且,这种滞后性在片面强调“法制原则”的情况下还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就需要通过借鉴,形成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来拉近法学研究与现实的距离,以确保法学研究更有价值和生命力。
  以上的探讨表明,从直接的价值来看,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围和基础,这也是上述假设被称为“基本假设”的直接原因。它们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
  此外,上述各类基本假设,实际上也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这也是其重要价值的体现。从研究方法上看,对于新兴的、具有突出现代性的经济法来说,尤其应当注意方法的综合性,这本身也是必要的范式转换。事实上,法学研究不仅不能只注重单纯的“阶级分析”,而且也不能仅注重单一的“权利义务分析”。否则,似乎法学除了权利义务的分析范式,就别无其他。今天的法学研究,尤其应当多注意从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营养,其必要性导因于法律调整领域的广阔性以及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客观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相关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相关学科之间自然应当打通,互通有无。特别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各类主体的“微观特点”更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类的较为根本性的东西,因而往往可以作为法学的某些方面的研究基础。而法学本身则更为“上层”一些,它需要通过相关学科的研究来发现和体现自我。
  纽拉特曾指出,从科学史上看,假设总是会频繁地产生和消失,没有任何对它们进行排列的可能性[33]。但是,这并不影响对相关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作为一个走向成熟的学科,其基本假设应当至少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并且应当在内在联系上存在一致性。为此,有必要对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做一些探讨。这些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研究的价值,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其应用的问题。根据上述对各类基本假设的分类及其具体内容,可以发现各类假设之间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联系:
  首先,具有共同性的不同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其中,理论-认知层面,更主要考虑了主体的利益和价值;经济-制度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地域或称空间的影响;社会-文化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实质上的“不同时间”的影响。因此,对相关层面的概括,仅具有源自不同视角的相对意义,实际上体现了对时空人这三个最重要维度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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