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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与上述财税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样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例如,在银行体制方面,我国有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类别,它们过去曾长期承担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这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在银行机构设置方面的体现。同时,在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布点,业务领域、服务范围等各个方面,也都体现着二元结构的特征。上述在财税、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结构特征,在计划制度中当然也突出地存在着。
  另外,在市场规制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也有其影响。例如,由于城镇的市场经济更加发达,因而诸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类的市场规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镇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说明:为什么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在客观上存在着城乡差异的问题。由此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大量的坑农害农事件屡禁不止——这与行政垄断的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场规制法在农村不能有效实行等因素都有重要关系。这同样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影响经济法适用的体现。
  可见,在有些情况下,尽管在立法上也许会标榜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求的“统一”,也许会不区分农村与城市,把它们都作为无差别的、“均质”的区域来对待,但事实上,这些区域在经济法适用上体现出的二元结构却是客观存在的。由此提醒人们不仅要关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均衡,而且也要关注承载市场主体的不同区域之间所适用法律的不均衡。这对于研究和解决经济法上的二元结构问题,很有助益。
  2、 南北二元结构
  与城乡二元结构相类似,还存在着一系列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并存的二元结构。如南北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等。其中,世界范围内的南北二元结构,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发达国家较为集中的北半球与发展中国家较为集中的南半球,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中著名的南北二元结构。
  南北二元结构是从地域或空间的角度而言的,其实质则体现了社会财富在全球范围内分配的不平等,以及不同地域国家在经济交往中的经济实力和机会的不平等。上述的各种不平等,会对国际经济交往的制度形成或称游戏规则等产生重要影响。为此,如何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如何使发展中国家发挥后发优势,有效实施“追及战略”或“赶超战略”,从而使各国在新世纪走共同发展的道路,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迅猛的今天是非常重要的。
  南北二元结构的存在表明,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国家之间的竞争还将继续存在。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中,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争取主动,如何采取较为一致的行动,争取在确立竞争规则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作出特殊保护,以维护实质公平,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精神[20],恰恰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因而相关保护制度的确立便非常必要。为此,在一些规则中,已经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保护性的规定,如“普遍优惠制”等,这是发展中国家不断争取的结果。但是,在世界经济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形势下,发展中国家正处于一种很不利的地位,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如何处理好竞争与合作关系,全面加强“南南合作”,也正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这也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或困难的体现)[21]。因此,如何加强国际协调,并在本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方面把国家协调的有利成果确定下来,甚为必要。
  对于南北二元结构的认识,不仅对于国际层面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而且对于相关的法学研究,特别是对总体上的经济法研究,也很重要。它尤其有助于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打通不同的学科壁垒,建立起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能够兼容的理论框架和制度体系。
  与上述的南北二元结构相关的是“东西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存在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其中,国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诸多国家,同传统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二元结构。由于在这些领域也存在着很多新的问题,因而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国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即我国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所形成的二元结构,涉及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转移支付、地区竞争、转让定价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都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有关,都是在经济法研究中需要关注或需要着重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它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和法学研究都会带来影响。
  可见,无论是经济层面的南北二元结构,还是东西二元结构,都是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相关而形成的二元结构,而这些二元结构的存在,又会提出许多具体问题和需求,从而影响到国际和国内层面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对整个经济法研究产生影响。上述对于“地域”上的二元结构的认识,有助于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打通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人为界限[22],从而可以在整体上进行更为全面的研究。
  3、内外二元结构
  上述的各类二元结构,与不同地域的经济发达程度关系更加密切。此外,透过经济活动与相关主体及其所在地域的关联性,还可以发现在经济层面上存在的“内外二元结构”。由于经济包括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内国经济与涉外经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因此,在经济层面存在着一系列由上述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所构成的内外二元结构。下面分别略做探讨。
  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一国必须首先发展好国内经济,这是现代国家十分重要的任务。与此同时,现代国家又必须协调好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关系,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已经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这不仅导因于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而且也导因于某些领域法律规则的趋同化在客观上所起到的促进经济交流的作用。事实上,在强调法制的时代精神感召之下,国内经济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经济法制度等),同样,国外经济也需要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由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密切相关,因而对相关的国内经济法制度于国际经济法制度加以协调便非常必要。尽管两类制度总会有许多的差异,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可以融合或一致起来的。协调国内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就是把体现相关国家协调意志的有关国际经济法规范,适当地转化为国内经济法规范。因此,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的存在,对于国内与国际层面的某些法律规则的融合和沟通,对于现代通行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从内国经济和涉外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这种对经济的二分法,曾经是前些年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分为内国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的重要缘由。随着内外经济的融合,国民待遇原则等基本原则的普遍推行,涉外经济不仅成为联系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重要桥梁和过渡地带,而且其自身也与内国经济和外国经济密不可分。在今天,过去十分强调的涉外因素虽然仍然存在,但在国民待遇等原则之下,以涉外因素为基础而构筑起来的涉外制度,其独立性和影响力已经不象国门初开之时,其特殊地位恰恰要相对弱化。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中国为融入世界经济大潮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在国内经济法的立法上,已经越来越在总体上强调:必须改变过去的经济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内外有别”的状况,而要代之以普遍实行的国民待遇(当然也不是毫无差别),从而使各类在中国土地上的市场主体,都能够至少在形式上有一个基本上可以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环境。而这些立法努力,就使得内国的经济法制度与涉外经济法制度日益水乳交融,因而两者虽然仍在内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却越来越大。因此,涉外经济发展的结果,内国经济与涉外经济的日益融合,必然带来经济法制度上的重要变化。而这些变化,就会使经济法制度中专门的涉外制度越来越少,从而使经济法制度上的二元结构呈现出一种不对称的状态。
  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这种二元结构与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联系更为密切。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划分,与地域上的国内与国外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要是与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是否存在某种关联有关。因此,内部经济也可称为“内部市场”,外部经济也可以称为“外部市场”。通常,人们关注和讨论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外部市场,而对内部市场的研究则相对较少。特别是对内部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则探讨较少[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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