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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所谓“内部市场”,是指组织体的内部机构、成员之间通过经济活动而形成的市场。它是在“内部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内部规则”从事交易活动而构成的市场[24]。内部市场的存在,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市场被分成了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使市场主体所遵循的规则被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这种内外有别的“二元分立”,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已产生了重要影响[25]。
  从经济学上看,内部市场存在的最重要原因是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而其存在是有其经济合理性的。但从法学上看,仅强调资源配置的效率,仅强调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经济摩擦,仍是不够的。因为在法律上还需考虑其他价值目标。也正因如此,内部市场在经济上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不能替代法律上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于是,如何在法律上规制内部市场,便成为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
  事实上,内部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恰恰是新兴的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如经济法是否调整市场主体内部关系,以及对内部关系应如何界定等),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方面的罅漏。
  以上主要探讨的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此类二元结构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着直接的、较为巨大的影响。同时,这些二元结构也与下面要探讨的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有内在的联系。
  (三)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除了上述理论-认知层面、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以外,还有一类二元结构影响着经济法制度的形成、发展以及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这就是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它主要是基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的差异所形成的二元结构。例如,由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阶段的不同,因而存在着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二元结构,或称古今二元结构;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因而存在着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的二元结构,网络文化与非网络文化(或称信息文明与非信息文明)的二元结构,等等。
  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对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等问题尤其具有意义。下面略做一点分析。
  从传统与现代的二元结构来看,传统与现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会由于人们对“现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把“现代”界定为一个时间概念,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的时间段,则可以认为,传统社会曾为一系列传统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而现代社会则为现代部门法——经济法、社会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差别就在于它是产生于现代社会,是为了解决现代社会产生的诸多现代问题才应运而生的。从而体现出突出的现代性[26]。特别是经济法通过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社会公益的保障,以及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对社会本位的强调等,都体现出与传统部门法的诸多不同。而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等,对于这方面的保障则很不够。
  此外,现代社会由于普行社会化大生产,分工更加细密,节奏更快,并且已经完成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因而“陌生人社会”迅速形成,并在人们之间产生了一种“互赖而又互动”的关系。陌生人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是信息偏在问题以及信任、信用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带来了导致市场失灵的其他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现代社会的效率与秩序,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在私人主体难以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就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制度,以调整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同过去存在着很大不同的新型经济关系。由于这些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经济关系,是传统部门法所未予预见和未能涵盖的,从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调整的,因此,建立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决现代社会存在的新型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便是客观之需。于是,经济法等现代法便应运而生了。这是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一种重要解释。
  从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的二元结构来看,由于不同的文化直接会影响到不同的制度的形成,因此,许多学者都关注文化对法律制度的产生流变的影响。事实上,工商文化是与大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直接相关的,而农业文化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因而不同的文化实际上对应着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可能在总体上对应着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在一个国家,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两类文化极可能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一国在立法上的统一性,而且也会影响统一的立法在适用上的统一性。由于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主要是与工商文化相对应的,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对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镇经济更加适用,而对于工商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其适用的空间和效果,都会大打折扣,这已经被近些年来相关的研究所不断证实。就我国来讲,经济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差异,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突出的二元结构问题;同样,在经济法实施方面,如何认识因文化上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经济法“实施受挫”的问题,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上述的二元结构对于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基础以及所适用的时代等问题,都是很有裨益的。
  以上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提出和探讨了二元结构假设问题,它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具有基础性和前导性的意义。但是,作为具体的经济法研究,仅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还是不够的,因而有必要在下面探讨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三、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相对于上述具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在经济法学上还有一些对经济法研究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这些假设确定了建构经济法理论的具体基础,对于研究经济法上的相关问题都有更为直接的意义。这些假设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  双手并用假设
  双手并用假设其实也是一个二元结构假设。其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的有形之手(实际上也是“看不见的”)。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协调并用。通常,从常用性的角度说,市场的无形之手好比是人的右手,因为它最常用、最灵活、最有力,右手能够解决的问题,靠右手就可以了。国家之手好比是人的左手,其主要任务是辅助右手来发挥作用,并且,它有时在保障方向上还起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其作用也能超过右手(如过去的计划体制国家也有发展非常迅速的时期,好比“左撇子”也不亚于惯于使用右手的人)。由于市场之手容易“右倾”,而国家之手容易“左倾”,因此两者必须协调发挥其合力,才能保障调节的方向和适当。
  双手并用假设的思想不仅在体现在经济理论上,而且在体现在宪法的规定之中。我国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27]。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双手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在法律体系中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事实上,经济法上的一系列具体假设,主要是在双手假设的基础上展开的,它为相关问题的分析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如果只是单用一只手来调节经济,则在相应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有民法或非现代意义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恰恰是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
  (二)  两个失灵假设
  与双手假设相一致,在经济法理论上还有“两个失灵”假设,或称“双手失灵”假设。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假设,一个是政府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市场失灵假设在经济学界已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承认和应用。在假定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来在配置资源方面应起到的调节作用,在上述诸多领域却不能有效发挥,因此,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去加以弥补。而从总体上的能力、实力和现实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由国家来解决上述市场失灵问题是更为合适,也更为现实的,从而使国家被推倒了历史的前台,开始了所谓的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或称“介入”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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