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在内容上,《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倾向:《法经》刑法相对发达,民法相对滞后;《十二铜表法》则私法、诉讼法相对发达,而刑法相对滞后。这主要是由两者不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中国古代始终处于一种封闭的农业自然经济之中,人们由血缘关系固定在土地之上,逐渐形成了一种“家天下”的政治结构。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便呈现出重农主义的倾向,强调社会的稳定及人们的等级地位,因此刑法相对发达。而李悝著《法经》也受到了这种重农主义的影响,确立了以刑法为主的法学体系,并通过历史沿革,成为中华封建法学体系的基础。
  古罗马则是另外一种局面,由于它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因此在立法上也呈现出重商主义的倾向,民事法律及诉讼法相对发达。在《十二铜表法》中传唤、求偿、所有权及占有等内容都为了使私人之间的商品生产及交换更加的方便、快捷和安全。而正是由于《十二铜表法》以及其代表罗马法系以私法为核心的立法倾向,因此才使它为后世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的法制所采用。
  3.对待“礼”(伦理)与“法”关系的不同态度
  由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中国古代法的伦理化倾向特别突出,由此演变成的伦理法观念也特别强烈。这也是中国古代法观念与西方古代法观念的一个
  重大差异。[16](P.257)这一点在《法经》和《十二铜表法》上也有所体现。
  战国初期,为奴隶主阶级服务的“礼”已受到很大冲击,但是以“礼”为准则的伦理道德规范仍然发挥着作用。尽管关于礼的制度是公开的,要公之于象魏,定期宣读。它与当时掌握在奴隶主贵族手中的刑是两个体系。[17]但是在《法经》中依然以法律形式对“礼”进行了维护,除了上文提及的对“逾制”的惩戒及“刑不上丞相”的原则这些用来维护等级秩序的以外,还有“轻狡”、“淫侈”等对于伦理道德进行规范的条文。另外,从《法经》几乎不对民事法律关系做出调整而将其交由“礼”来规范,也可以看出“礼”在当时社会实际上是具有法律的效力和地位的。
  与此同时在罗马,在《十二铜表法》中已然显示出法律和道德相分离的状况。如各种民事诉讼,即使是再小的事由,也由法庭处理;债务人如在规定的期限还不出债款,债权人可以将其出卖为奴或杀掉;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出丧时妇女不得无节制地嚎哭。这些,与中国古代伦理法观念下,由乡邻父老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怜贫恤困,大办丧事等,都是不同的。到公元3世纪,在罗马法系中已看不出任何伦理道德色彩。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由法律独立地规制、调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