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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董跃


【摘要】《法经》和《十二铜表法》分别被认为是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的起源和基础。两者产生于相同的年代,具有古代法律文化的一般性特征。又因各自背景、渊源不同,在立法倾向、对待礼法关系的态度及蕴含的法治精神上存在着巨大差异。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可以发现,中国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早在《法经》和《十二铜表法》时代就已经埋下分歧的种子,各自走上了独立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法经》;《十二铜表法》;中华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法律文化
【全文】
  作为东西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对各自所属的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封建刑法学体系的基础。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1](P.76)。就《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的同异进行系统地分析比较,对于我们了解东西方法律的不同特点,借鉴外国法律,挖掘我国法律的“本土资源”,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有裨益。
  一
  1.《法经》的形成、结构及基本内容
  根据现有文献,最早提到《法经》的史料是由《晋书•刑法志》记录下来的三国时期陈群、刘劭等人撰写的《魏律•序》,其中有这样的话“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晋书•刑法志》对《法经》有更加确切的说明:“是时(指魏明帝制定魏新律之前)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2](P.46)随后《唐律疏议》中也有比较详细的叙述:“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法典,造《法经》六篇。”《唐六典》注中也有类似的论述。至明末,董说在其编著的《七国考》的《魏刑法》一篇中,引用了东汉桓谭《新论》中关于《法经》的一段论述,对《法经》作了更加详细的阐述[3](P.90)。自此之后,战国时代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便被大多数学者认可。
  但是,对于《法经》是否存在及有关《法经》材料的真伪,始终有学者有
  疑义,认为李悝著《法经》,战国时代的法家著作及《史记》、《汉书》中都未提及,而且董说在《七国考》中所引的桓谭《新论》在南宋时就已散佚。因此怀疑《法经》是后人的伪作。对此,我国的一些学者,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统的论证了《法经》的真实存在。其中何勤华教授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在总结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对于流传下来的文献史料,只要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是伪造的,一般都应认可其真实性。对《法经》亦应如此。”[4](P.428)笔者对此持赞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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