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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两者的地位也十分的近似,它们分别被认为是中华法系及罗马法系的起源和基础。《法经》被公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思想在其后的诸部封建法典中得到继承。在李悝之后,法家另一代表人物商鞅对《法经》采取全盘接受的态度。董说在《七国考》中引东汉桓谭《新论》说:“卫鞅受之(《法经》),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唐律疏议》中也说:“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可见《法经》的精髓,都已移植到秦国法律中去。而汉《九章律》,则是在《秦律》的基础上“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9](卷一《名例》)此后的《魏律》、《晋律》乃至《唐律疏议》虽然篇目增加,体例更加规范,但是始终是在由《法经》奠定了的基础上发展,可以说它们都是一脉相承的。
  《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被认为是罗马法系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立法的基础。自《十二铜表法》始,罗马开始不断地编纂成文法典,以适应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及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直至公元6世纪《国法大全》的问世,使罗马法成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罗马法又是近代资本主义立法的主要渊源。大陆法系直接以罗马法的观念原则为基础,以罗马法提供的现成法律形式为蓝本,形成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标志的体系。至于罗马法与英美法系的关系,享利•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有过系统的论证,他指出不仅是“衡平法”缘自罗马法,而且在有关契约、债和继承等各个方面,英美法都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2.两部法典共同具有古代法律文化的简朴性、原始性
  虽然《法经》及《十二铜表法》的产生都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在立法精神、法典体例、立法技术等方面开两大法系之先河,可谓成就斐然。但是由于两部法典的制定都还处于两大法系的启蒙时期,所以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类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点。
  第一,是简朴性。所谓简朴性,是指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不分。在《法经》和《十二铜表法》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一点。从现存有关《法经》的史料来看,《法经》的主要内容是以罪名为基础的刑法条文,如董说在《七国考》中引其《正律》中的内容“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5](P.366-367)但是,也并不完全只是刑法,《唐律疏议》中说:“《囚法》今《断狱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也。”可见《法经》中也有相当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而且《法经》把维护私有财产权的《盗法》立为首篇,其中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对某些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只不过一如我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以刑事手段来调整而已。从后人转述的只言片语中,我们仍是可以看到“拾遗者刖”这样以刑罚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因此笔者认为推定《法经》含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的结论是可以成立的。从内容上,可以认定整个《法经》是一部民、刑、刑诉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从结构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从其在魏国变法的最急切之处入手,先规定《盗法》、《贼法》;为了劾捕盗贼,再规定《囚法》、《捕法》;而后又将其他一些罪名统统收入《杂法》,最后将相当于后世的名例篇或刑法总则的《具法》列为尾篇[10](P.425)。可见李悝在法典结构上还远未达到中国封建法律体系高峰时的水平,尚处于比较凌乱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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