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背景、渊源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虽处于同一时代,但由于两者所处国家的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也在背景、渊源上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首先,是经济基础不同。《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时期,可以认定《法经》及《法经》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其内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经济关系所制约的。
而《十二铜表法》则截然相反,古代罗马国家建立在欧洲地中海中央的亚平宁半岛上,并且不断向亚、非、欧三大洲进行扩张,频繁的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使其形成了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十二铜表法》以及罗马法系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精典作家对其有这样的评价:罗马法是“简单的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法。”[14](P.168)也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15](P.454)
其次,是立法目的不同。《法经》是李悝在相魏时编纂的。据史书记载:李悝相魏,“竭股肱之力,领理百官,辑穆万民,使其君生无废事,死无遗忧”。《汉书•艺文志》注曰:“(李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由此可见,著《法经》是身为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改革的措施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使其君生无废事,死无遗忧”。从其内容上看,《法经》的指导思想就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再结合《法经》在《杂律》中对于“逾制”等罪名的规定,可以看出《法经》反映了当时的贵族及新兴的封建士大夫的加强、维护其地位的意志。
与《法经》“由上及下”的立法目的不同,《十二铜表法》的立法完全是由下及上的。在《十二铜表法》制定之前,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是罗马早期共和国的主要矛盾,如上文所述,《十二铜表法》正是这一矛盾的产物。从它的制定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产物。反映了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上的要求。《十二铜表法》之后罗马法系的立法依然体现着这一要求,每颁布一个成文法典,平民的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便提高了一步。
第三,是思想渊源不同。李悝虽然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但是其老师却是孔子的嫡传弟子子夏。在孔子的弟子之中,子夏精于“务外之学”,是“务外派”的代表人物,其思想核心主要是“重礼”和“博学”。李悝虽然跳出了其师的儒家门墙,但是却还是继承了其师的“重礼”思想。如《法经》在废除世卿世禄的同时,却又正式确认了与封建等级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宣布“大夫之家有侯物”,是“逾制”,“自一以上者诛”。从而表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此外,“丞相受金左右伏诛”,也是保护特权者的一项具体规定。按董说注云:“刑不上大夫,故诛左右。”以上种种无不反映了李悝在立法时思想深处受到的儒学羁绊。
而《十二铜表法》则相传是十人委员会赴希腊考察希腊城邦的法律,主要是“梭伦立法”后制定的。可见《十二铜表法》在立法思想上是受到“梭伦立法”的影响的。而“梭伦立法”的核心思想便是推行奴隶制下的“民主政治”及承认“私人所有制”。这两点在《十二铜表法》中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2.不同的立法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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