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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其实就古代法律而言,始终存在着简朴、原始和野蛮的特点。就连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系各自的巅峰之作,即高度发达的《唐律疏议》及《国法大全》也未能摆脱这三个特点。只不过是在《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上表现的更加突出而已。
  做为古代国家的重要法典,历史巧合的让《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在同一个时代产生,并且赋予了它们相同的历史使命,即开两大法系成文立法之先河,并为两大法系的法学体系打下基础。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两部法典都很好的完成了各自的历史使命,取得辉煌的成就。虽然它们有缺陷,可这毕竟是由于它们所处的时代人类文明的不开化及落后所造成的。从价值层面上来分析,它们并没有高下之分。可以说,两部法典以及它们所代表的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系都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
  英国的享利•梅因在他的著作中有这样的观点: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他这几句话被西方的学者奉为至理名言。日本有的法学家更据此发表荒谬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是一个半开化的、文化低落的国家。在我国,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持赞同态度。对于梅因的论调及少数日本学者由此得出的观点,笔者实在不能苟同。笔者认为,一国的文化确与其法律文化有一定的联系;可是一国法律文化的高低却绝不能简单以民法、刑法的比例来评定。笔者在此想通过上文对于在中西方古代法律中颇具代表性的《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的比较所得出的结论来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民刑不分、刑重民轻是古代法律的普遍特点,也是人类古代文明的一种表现。对此本文已有论及,此处不再赘言。此处笔者想引用梅因的另一段话,以证明他对此也是赞同的。“大体而论,所有已知的古代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使他们和成熟的法律学制度显然不同。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刑法和民法所占的比重。……民事部分的法律比刑事部分范围要狭小得多。”[13](P.207)虽然《十二铜表法》是个民重刑轻的特例,可是梅因也承认“损害救济方式所占的地位,虽然不是异常巨大,但却是相当大的。”[13](P.207)既然这是东西方法律文化所曾共有的缺陷,那么再从缺陷的深浅上做定性的分析,显然是不可取的。
  其次,民刑的比例是不能做为评判一种文化是否开化的标准的。法律文化的特点是由其背景文化所决定,而决非一种法律文化决定了其背景文化。即使说法律文化可以代表各自文化的高下,那么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及其代表的法系在价值层面上并无高下之分,因此也不能证明中华文明及罗马文明孰优孰劣。由此可见,梅因的“民刑成分说”和日本学者的“支那半开化说”都是站不住脚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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