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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与《法经》虽然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表象上却十分近似。《十二铜表法》是以私法为核心内容的,其第四表家父权、第五表继承与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及占有、第七表房屋及土地以及散见于其他表中的一些规范,都是对于反映简单商品经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但是除此之外,《十
  二铜表法》也包含了民事程序法、刑法及刑事程序法、宗教法的内容。《十二铜
  表法》在第一表传唤及第二表审判中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加以规定,在第三表求偿中明确了民事执行的程序。第八表私犯以及第九表公法的内容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第十表则主要针对葬礼的宗教法。综上所述,《十二铜表法》在内容上具有同《法经》相似的特点,即公法私法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诸法合体。从结构上看,《十二铜表法》也是比较混乱的。诉讼程序的规定列于法典之首,而私法公法内容的各表在排列上也没有什么道理可循。与后来罗马法系《国法大全》中的法律体系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原始性及野蛮性。从整个人类文明史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是人类早期文明的产物。《法经》诞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诞生于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早期阶段。因此,两部法典便不可避免的带有人类早期文明原始、野蛮的色彩,并在其条文中显露无遗。虽然《法经》摆脱了《周礼》及《尚书•吕刑》中以刑统罪的刑法体系,改为以罪统刑,但是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却没有丝毫转变。《法经》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首先,它继承了《周礼》及《尚书•吕刑》中的各种肉刑如笞、诛、膑、刖、宫等,还规定了大量的连坐刑,如夷族、夷乡等;其次,“重刑刑轻罪”。《法经》中称“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还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为盗心焉”。以上两种表现,无疑使《法经》抹上了浓厚的暴力杀戮的色彩,散发出原始氏族征战与统治的血腥气息。
  《十二铜表法》在这方面则表现的更为明显。首先,它保有原始公社的遗俗,如死者没有遗嘱,又没有继承人,则财产归属父系的最近亲属继承,若没
  有父亲近亲可由同氏族成员继承(第五表)。又如,故意伤人肢体而未能取得和
  解时,伤人者也应受到同样的伤害(第八表)。[11](P.51)其次,是在条文中包含的神权迷信色彩,如第八表第二十一条规定:“伤害自己被保护人的保护者应交给地下神即予以诅咒。”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如手掷的标枪落得比目的地还远,则应供献牡羊为祭品。”[12](《民法卷》,P.18)还有在第十表中专门就死人的丧葬方式、墓地选择、葬礼仪式所做的宗教法上的规定。再次,是其所定刑罚的残酷性,虽然《十二铜表法》是一部以私法为主的法典,但是其刑罚的苛刻严厉,却丝毫不逊于像《法经》这样以刑法为核心的法典。如第八表中第十四条规定:“在行窃时当场被捕之奴隶,则鞭打之,并把他从崖上抛下。”第二十三条规定“伪证被揭穿者,应从塔尔贝斯山崖上抛下。”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暗地毁灭庄稼,则处以比杀人还严重的死刑。”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十二铜表法》与《法经》对于民众的思想言词都加以了严格的规定,《法经》中有“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的规定。而《十二铜表法》中也有“有人歌唱有害的歌谣,必须执行死刑”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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