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此,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举证制度,除继续坚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外,建立举证时限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这实际上就是关于庭前准备的规定。另外,《纲要》还要求“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根据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这无疑会对实践中的作法,产生指导意义。
一、 我国当前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实践:
目前,实践中的改革,主要是进行了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相离的试点。也就是说,在具体操作中,将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分为庭前、庭审和执行三个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体现“立、审、执相分离”的原则,加强案件受理的横向制约和不同职责法官权力的相互制衡。除执行程序由执行庭负责外,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庭审评议则由审判庭负责。
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分离的意义在于:通过庭前准备,排期法官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庭审所需的时间等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估计,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排期的科学性;通过庭前准备,提高诉状副本、传票等文书的送达率,在交付庭审时保证移送的案件均已有效送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长期困扰庭审的“送达难”问题;通过庭前准备,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固定证据,以及进行必要的庭外调查,减少当事人在庭审时搞“突然袭击”,促使当事人在正式庭审以前进行完全取证,避免法庭的被动局面,保证庭审能迅速查明事实,充分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及时判决;通过庭前准备,有助于理清事实,确定争议的焦点,从而在正式开庭前促成和解,解决矛盾;通过审前程序,实行分权制约,庭外环节由不掌握案件决定权的法官进行,而对案件有决定权的合议庭在庭前不与当事人接触,这样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可以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现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探索的庭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法院在受理一审案件后,由庭前准备法官(主要是立案庭法官)主持庭前准备庭,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着重解决下列问题:(1)依法送达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等各种文书;(2)告知当事人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3)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后,委托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签发调查令或依职权调查和诉讼保全等;(4)对管辖权异议、保全异议、撤回起诉申请、当事人和解协议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评议和裁定;(5)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使证据在庭前即得到固定;(6)确定诉讼争执要点;(7)排定庭期,安排好法庭,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并通知当事人。由于庭前准备庭是庭前程序的核心环节,许多问题都需要庭前法官在这里解决,所以,成立适当的庭前准备组织,也就成为当前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