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 价值均衡
首先应均衡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实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事实上,各国对此也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比如英美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针对的是诉讼突袭造成的辩论上的不平等,考虑的是诉讼公正;而德日设立审前准备程序则更多考虑的是加快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协调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实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应该成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主要价值取向。实现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真正分离,将审判程序中涉及的一切争点:无论是主张性争点还是证据性争点,当事人都必须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提出和开示,不允许在审判程序中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这种程序性设计,不但有助于提高审判程序的效率,使案件能够得到集中审理,同时也能遏制诉讼突袭,确保诉讼公正.
其次、均衡原则的另一要求是,协调和优化当事人与法官在审前准备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在英美审前准备程序中,当事人活动积极,当事人确定争点,收集和提出证据,决定审判对象,法官的权力受制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证据,其优点是有助于当事人能动性的发挥,其不足在于容易导致当事人滥用权利,拖延诉讼;相比之下,在德日的整理争点的活动中,法官的职权较大,活动积极,其优点是有助于发现客观真实,但其缺陷在于容易导致法官中立地位的丧失和法官预断的形成。而法国,较好的实现了法官与当事人作用的平衡,虽然法官被赋予了广泛的职权,但由于法官业务繁忙和客观条件差,这些权力很少得到行使,审前程序仍被视为"当事人领域"(domaine de pa partie)。
同上述几国的审前准备程序相比,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采取的是一种"超职权主义",审前活动的主体是法官,而并不是当事人,其内容亦不是由当事人确定争点,交换和收集证据,而是法官审查案件,调查自己认为对案件有利的证据,审查诉讼材料,自己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明确自己的审理对象,当事人的活动从属于法官的活动。这样,法官的地位就很难超脱,中立性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优化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建立以当事人活动为主,法官指导监督的审前准备模式。
三、 建立我国审前准备程序所应进行的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部分法院进行的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相分离的探索,乃是我国审前准备程序传统模式的新突破。但这种“突破”与世界各国的审前准备程序相比,还显的还很不成熟,诸如存在送达难、当事人举证能力差、限制举证无法律依据、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人员不充分等问题。因此,如何借鉴世界各国审前准备的优点与长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建立和完善,得益于一系列具体制度和配套措施的创立与实施,其中以下三点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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