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
房保国
【关键词】审前准备程序 证据交换
【全文】
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
房保国
“就像看戏人们只注意台上演员的举手投足、剧情演绎,而不注意台前的排练和预演一样,庭前程序在诉讼程序研究中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3]所谓审前程序,又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审前准备程序是正式开庭审理的基础,也是能够迅速作出正确裁判的关键。而以往,案件立案后,马上移交审判庭,庭审前,法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作庭前准备工作,精力无法真正集中到法庭上,这不仅使得庭审形式化,而且导致法官在审前产生预断,影响了审判的公开和司法的公正。
我国传统的审前准备的内容包括:(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2)成立审判组织并告之诉讼权利,(3)认真审核诉讼材料,(4)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追加当事人,确定案件的管辖、预收案件诉讼费用等。但由于法官审前活动积极,主动调查取证,容易先入为主,形成对案件的看法,产生预断,从而使庭审“虚化”,庭审“走过场”,法官的中立客观受到损害。故而实现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审判程序的分离,就成为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点之一。
针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痼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9日通过了《关于
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做好庭前必要准备,及时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副本;(2)通知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3)告之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委托有关部门鉴定;(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8)其它必要准备工作。但这次关于庭前准备的改革与原有规定相比,仍没有实质性改进,法官职权依然过强,庭审形式化仍不能得到根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