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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

  具体而言,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改革,应当坚持以下价值准则:
  第一、 诉讼公正。
  公正是现代司法的核心,审前准备程序设置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审判的公正和顺利进行。也就是说,对当事人双方平等武装,非经充分准备不得进入法庭审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正的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保证冲突主体有足够和充分地表达自己愿望、主张和请求的手段和行为空间”[2],从根本上保证一方当事人能够就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主张和证据进行充分的辩论。而诉讼突袭(surprise)是影响程序公正的最大障碍,由于一方当事人面对突袭抛出的证据,往往措手不及,无从准备,丧失了公平论战的机会,故败诉也就不可避免。因此,诉讼突袭所导致的辩论上的不平等,就成为审前准备程序产生的最初动因。
  而实行审前准备程序与开庭审理程序相分离,是遏制诉讼突袭,确保诉讼公正的最佳措施。也就是说,把庭前准备与庭审程序相分离,立案庭负责庭前准备,审判庭负责案件审理,立案庭在立案后,作好诉讼保全、证据交换、质证、庭期安排等准备工作,整理和冻结当事人间的主张与证据方面的争点,使案件达到适合判决的程度,有利于法庭对案件的集中审理;同时也把法官从复杂的庭前工作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放在驾驭庭审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水平的提高上,从而有助于克服以往案件立案后,马上移交审判庭,庭审前法官花费大量时间做庭前准备工作和由此产生的法官预断的弊端。而当今法院的试点情况,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审前准备程序没有成为完全的程序性审查,法官调查取证等实体性权利的存在,使法官的中立地位受到影响,诉讼公正受到削弱。因此,确保诉讼公正,应该成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首要价值目标。
  第二、 诉讼效率。
  “迟来的正义等于扼杀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为解决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任务的繁重与艰难性之间的矛盾,我们必须重视诉讼的效率,即重视司法资源的投入与产出,关注民事诉讼目的与任务的实现。
  审前准备程序下的开庭审理与“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的审理相比,有利于节约以下诉讼成本:(1)因充分的审前准备而迅速、简单的开庭所减少的耗费;(2)因审前准备而使那些未进入法庭审理(包括和解或直接判决)的案件,国家因此而节约的那部分开庭审理的耗费。与此相比,在直接开庭的情况下,当事人增加了为进行审前准备程序所支付的费用,即对于复杂的案件,边审理边明确争点,若当事人准备不足或提出新的证据,则必须休庭,再行准备,再开庭,从而导致法院审判成本的陡增。
  当然,上述也仅是理论上的分析,实际上,在奉行当事人主义的审前准备程序中,法院缺乏对审前准备程序的控制力,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当事人出于利己目的滥用审前准备程序、拖延诉讼的现象,所以,其结果也不过是以审前程序的非效率化为代价来换取审判程序的效率。因此,对审前准备程序的效率性要进行实证的、深入的分析,对审前准备的诉讼成本要有足够的估计,对法庭审判所产生的收益与直接开庭中的审判费用应综合考虑,不可一厢情愿地认为审前准备程序的效率就一定高于直接开庭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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