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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利益的平衡 ——<著作权法>修改的若干问题备忘

  难不难,作为一个亲历者,宋木文的感受应该有一定代表性。对于难之原因,宋木文的分析是,这部法律有它的特殊性。著作权法要调整更为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受到实力部门和利益群体的影响和制约;它是一部保护无形财产的法律,重物质财产轻知识财产的观念影响了它的制订与修改;随着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要求对权利内容和客体进行新的调整,这又不能没有一个探索的过程。总之,对这样一部既涉及广泛的利益群体,又不被普遍了解的专业性法律,其制定之难、执行不易,都在所难免。
  在中国的立法史上,著作权法的制订、尤其是修改,不知道是不是最难产的。但有一点,以国务院之尊,提交草案又撤下,定不多见。撤回的理由是,还有一些重要的不同意见,需进一步研究。
  2 第43条与利益平衡
  而在所有的不同意见中,争论的主要焦点有两个:第43条是否或如何修改;新技术尤其是网络传播的发展是否要体现在新的法律中。如果说,草案没有反映网络技术的发展,主要说明对网络发展形势认识、估计不足;而第43条之去留恐怕更多基于基于各方利益的冲突与避趋。这恰恰验证了宋木文的分析:著作权法要调整更为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国务院在提请审议中指出,修改工作要按照我国对外承诺,对法律中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有关条款作相应改动;根据技术发展的新情况,增加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中曾提出,对著作权法的修改,要有利于三种关系的正确处理:权利人、传播者和公众的关系,履行国际义务与国内著作权保护的关系,以及高新技术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就法律修改过程中所反映出的争议来看,其中最难处理的,不是有关高新技术,甚至不是国际义务之履行,而是前者。多年来,文艺界、著作权界一直为第43条开会、调研、游说,恰恰说明了这一点。而著作权法修改最终能有一个各方满意的结果,从根本上离不开立法部门上述立法理念。所以,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文,包含着一道深刻的立法难题。利益平衡,这是应该是永恒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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