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利益的平衡 ——<著作权法>修改的若干问题备忘
宋慧献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修改 备忘
【全文】
寻求利益的平衡
——<
著作权法>修改的若干问题备忘
宋慧献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表决时间是下午3时,弃权4票,反对票,零。
1 一日之改,数年苦功
《
著作权法》从开始起草到1990年9月7日颁布,历时十年;从1991年6月1日《
著作权法》开始施行到决定修改,又历时十年。十年加十年,中国与世界已历沧桑。仅立法部门的修改,前后也历时3年。1998年12月23日,国务院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1999年6月13日,国务院要求撤回修正案草案,并获许可。2000年11月29日,国务院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新的《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此后,12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2001年4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审;10月22日,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审议,5天后即付诸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宋木文曾参与《
著作权法》的起草、制订与修改的全过程,历时20年,耳闻目睹其间的酸甜苦辣,感慨无限。他谈到,作为一个亲历者,他的第一感受就是一个“难”字,立法和修法都遇到许多难点、难题和难关。当时制定法律时,一些重要部门提出,
著作权法会造成使用外国书刊不便,并要付出巨额外汇支出,因而强烈反对,使起草工作进程一度停顿;七届全国人大审议时,对
著作权法与出版法的调整内容产生不同理解,要求在
著作权法中写入出版法的内容,后经有关部门反复工作,并许诺把出版法出版法作为
著作权法的配套法律尽快出台,才使之部法律获得通过。在修改过程中,正当人大常委会即将进行二次审议时,国务院又撤回草案;对国内外强烈关注的原第43条的修改则像一堵高墙难以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