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上,
宪法的适用有三种模式,一种是议会的自我审查模式,由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决定自己制定的法律是不是违背
宪法,另一种美国模式,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还有一种在传统的三权之外设立特定机关,专门从事
宪法监督,德国、奥地利等国建立了
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
宪法委员会。所以,
宪法并非只能在普通法院适用,才能显示出其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
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宪法,监督
宪法的实施(
宪法第
62条,第
67条)。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宪法第
6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
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宪法第
67条)。
宪法规定我国承担违宪责任的方式,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第
63条)。
所以,提出
宪法司法化的概念既有进步意义,但本身又是模糊的。它与
宪法本身是政治法的特点相违背。立法以
宪法为依据,但从没有提出
宪法立法化的概念。还有些国家,总统有尽最大的努力维护、遵守、保卫
宪法的职责(美国宪法第
2条第三项),但从不言及
宪法行政化的概念。所以,我国宪法的
宪法化问题,说到底,是
宪法能否进入普通诉讼,以及在普通诉讼中多大程度上实现
宪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