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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苓案所引发的宪法思考

  二. 何为宪法司法化?
  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在法院适用,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宪法司法化就是指法院可以运用宪法来解决法律上的纠纷。
  提出宪法司法化是对宪法的法律效力的肯定。我国宪法在理论上有根本大法之美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现实中大量违反宪法的事件屡有发生,却得不到追究。我国法院对宪法法律属性的认识存在偏差,法院不引用宪法规定来作为判案的依据。有一种意见以为,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通过调整法律而间接地调整社会关系,所以是一种间接法律效力。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法律往往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它的实施细则,难道法律也是通过调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间接地调整社会关系,难道法律也是一种间接法律效力吗?宪法创设权利和义务,法律创设权利和义务,只不过宪法的抽象性比法律更高而已,
  所以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但更高的法律效力不是一种间接的法律效力。
  宪法毫无疑问具有法律效力,但宪法的法律效力的适用与其他普通法律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宪法调整社会关系内容与普通法律截然不同,普通法律调整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单个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刑事责任追究关系,或者单个公民与政府的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争议关系。宪法调整是作为整体的人民与国家的关系,调整人民因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宪法有两个涵义,一个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另一个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作为部门法的宪法是指以宪法典为核心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包括各种选举法和组织法等等。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指的是宪法典,其内容集中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整体的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内部各个国家机关的关系。只有这些社会关系得到有效调整,在宪法既定的轨道上运行国家权力,整个社会才能建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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