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兼谈我国涉外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

  二、信托制度国际化及《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评述
  (一)现代信托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扩展
  信托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但随后在美国及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得以继受并迅速发展。在美国,信托适用的范围极广,领域甚宽,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公共政策,可由当事人依据不同的目的创设各种信托,如教育信托、自由裁量信托、信用信托、慈善信托等等。为了保护位于大陆法系缔约国境内的澳大利亚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权,澳大利亚也已经批准了1985年的《海牙公约》,并为该公约于1991年颁布了联邦《信托<海牙公约>法》,《海牙公约》于1992年1月1日在澳大利亚生效,澳大利亚法院必须适用公约规定的条款或规则。 【5】
  由于受罗马法传统的影响,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都承认财产托管制度,尤其是承认财产托管的两种传统适用方式,即以担保为目的的财产托管和以赠与为目的的财产托管,这其实是一种类似信托的财产管理制度。在德国法上,某些以经营为目的的财产托管仍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投资领域已经采纳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模式;在法国,大多数法国学者认为,英国信托制度建立于所有权的某些属性的基础之上,在大陆法国家,这一制度的价值意义不大,即使这些国家承认受英国或美国法的影响而产生的信托行为的效果,该信托制度本身却不能被引进大陆法的体系。【6】 但是法国在案例中也或多或少的承认信托的存在,如在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de Bayonne一案中,法院也承认了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根据信托契约(the trust instrument)和衡平法(Equity)享有受到限制的所有权,而受益人虽然其权益受到衡平法的保障,但不享有所有权。【7】 在荷兰法上,虽然没有“信托”这个概念,而财产托管占有重要地位的,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受朋友之托进行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但是荷兰批准了海牙《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并于1993年颁布了《荷兰国际信托法草案》,以解决国际民事交往中日益增多的国际信托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8】 值得一提的是列支敦士登的国内商法很有特色,其对国外承认的所有法定形式的公司都许可存在,对于信托事业早在1928年就由法规作出了规定,规定信托组织可以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移民的选择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活动。 【9】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富有活力的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不仅在普通法系各国普遍采用,在国际民事交往过程中,除了一些很传统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外,在亚洲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逐步接受了信托制度。日本是最早引进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一。20世纪初,日本出现了大量的信托公司,为了明确其内容,使其规范化发展,1922年日本即制定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随后,在日本信托银行取代了信托公司,成了日本唯一的信托业务机构,日本相继颁布了《担保附社债信托法》及《贷付信托法》等单行法。韩国则基本上移植了日本模式,在上世纪60年代也建立了信托制度,颁布了《信托法》(1961)及其他一些相关单行法。在亚洲,还有印度社会接受了现代西方法制文明,加入了普通法系的行列,在被世人称为“盎格鲁-印度法典”(Anglo-Indian Codes)的编纂中也包括了《信托法》(Trusts Act,1882)。 【1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