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说理论有时给人一种矛盾和冲突的感觉,其实其代表了该模式的两个层:故事和叙说。“故事”仅指内容,“叙说”则指故事内容的交流方式(Chatman 1978)。从故事的表层来看,所有被害人的故事有时惊人的相似:家里被盗、财产被毁坏,然后一一罗列具体情形,愤怒的感觉等。而从更深层次上来看,“叙说”则取决于每个故事的叙说者,取决于他对“家”、“财产”、“愤怒”的理解。让被害人充分地叙说其被害体验,参与者以其视角全身心地投入倾听,接受其在定性方面的一些差异。这与大多数土著居民的冲突调停和处理的模式较为一致,在一些土著居民的冲突调停和处理的模式中,让想叙说的人能充分地叙说是其重要的内容。
人们的大部分想法都包含在他们叙说的故事之中。故事叙说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当个人面对一大堆的混乱的、充满着矛盾冲突的社会信息时”的个人体验(Baumeister and Newman 1994:678)。这种叙说是受人们对这样一些意义的需求的趋动而产生的:1)对事物因果关系联系的探究的需求;2)对人的道德上的善恶判断的确认需求;3)个人作用信心的需求;4)对自我价值潜在威胁的排除需求(Baumeister and Newman 1994)。向我们讲述我们自己的故事的程序(在这里指通常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缺乏作为诉讼主体就有的主动性)总没有那些能让我们自己来书写故事的结局,特别是能加入我们的创造性和个人的丰富情感在内的自我叙说过程所取得的成效大。例如在对一个家庭被侵入案件的后果叙说为例,描述一个家庭的传家之宝被破坏的那种令人痛心的感觉的叙说并不适合检察官的需要或与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相一致,但是在刑事和解程序中以被害人自己的话语来描述其被害体验却是整个犯罪事件重构的重要手段之一。
如果叙说是一种心理治疗方式,那么程序是什么?研究表明诸如在叙说中发生的情绪宣泄是进入、体验和表达事件所具有的意义的重要方式。同样被假设的是在人们的交往过程中,叙说和聆听可以给人们一条有效的降低内心焦虑的途径(Borkovec, Roemer, and Kinyon 1995)。也许在人们的内心有一种本能的叙说表达的生理需求(Schank 1990),虽然在公开的场合进行叙说并不总是那么容易做得到的事。
Bucci (1995)谈到语言和其他认知、情绪和生理系统之间的互动,并简短地谈以在叙说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如何用语言来表述个人强烈的情感体验问题。表述个人强烈的情感体验有时相当困难,通常人们常说“我太愤怒了,实在无话可说”。但是在克服了最初的困难之后,这种强烈的情绪可以通过讲述一些具体的事情特定的人物和情节来表达。故事中的一些印象深刻的、细节的人物形象提供了制造有参考作用的联系的素材,人物形象赿具体赿好。一个好的故事要求有特别的细节,这正是刑事和解程序所鼓励的。
当个体在讲述或书写带有强烈情绪的事件之时,其生理上也会发生一些生大的变化。个体在讲述伤害经历时,其血压显著的降低、肌肉紧张、皮肤导电在这期间也发生着变化并在后来迅速得到恢复(Pennebaker 1993)。这种变化在叙说者带有强烈的情绪之时比仅仅是单纯的事件描述之时表现得更是明显(Pennebaker 1993)。
在叙说事件发生的过程中,特别是叙说中主要是一些具体的事例时,叙说者的焦虑明显降低。通过给我们那些含混不清的情绪命名为恐惧、害怕、怀疑或喜欢,并为之在我们自己制造的故事里打造一个角色,我们发现这些情绪从我们的身体里被排除出去,也变得不再那么可怕了。Schank (1990)曾以此来解释为什么当我们从恶梦中醒来时,急于将梦中的情形向别人叙说的体验。通过把恶梦向别人叙说,我们把恶梦变成仅仅是一个梦而已,而不再是一张由众多并无二致的恐惧构成的拼贴画。同样提,如果我们在叙说中总是绕开事情发生的情形,而把这样一个伤痛留给自己,伤痛也许继续地刺痛着我们,或许在多年以后因为一些我们自以为早已被遗忘的情境再现时,这种伤痛又如幽灵一般地出现在我们的面前。
通过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研究表明在参与和解的被害人当中,他们的恐惧和焦虑都得到了明显的降低,无论是对被特定的犯罪行为人再次加害的恐惧还是其他一些不特定的焦虑情绪(Umbreit 1994, 1995)。对“被害人影响”法庭参与者(指被害人在法庭上叙说其被害体验以供陪审团和法庭参考)的恐惧降低情况和那些向法庭提交影响陈述的被害人的心理机能改善情况的研究表明,其结果与叙说理论的假设是一致的。
结论,启示,下一步的研究建议
充其量,这些研究只能是引起人们的兴趣,但却不能为构建“公平叙说的恢复正义理论”的宏观体系提供任何的基础。然而,这些研究也为研究者们、政策制订者们和实践工作者们提供了一条有益的思考进路。Braithwaite(1989)对那些仅仅考察行为的个体形式和其他之间的联系(微观――微观),或把整体的行为仅仅看成是个体行为的简单组合(微观――宏观)的研究提出了警告,并进而认为,这一切都意味着我们需要一种多层面的、整体分析方法。我们应该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在将人类视为既不完全由结构变化决定也并非完全不受其选择限制的宏观和微观之间来回地摆动”(Braithwaite 1989:110)。这样的一种研究进路也许是当下所特别需要的,我认为,要更好地理解人们是如何被植入这样一种唯一的“正义模式”并引导其行为,而不是由其根据人的心理或生理方面固有的内在需求来决定,而人的这种本能行为也许就在某些方面对既存的正义模式作出了细微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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