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只要这种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直面会商的方式会有所收益,必然的也就存在着相应的成本。很明显的是,对有些个体来说从其心理渴望程度来看,参与直面会商的成本不足以抵消经济赔偿所带来的收益或通过情绪闭合所带来的心理平衡。平衡理论认为,对和解成本问题的考量,特别是对心理成本及和解方案收益的预期问题的考量,也许对于分析刑事和解发生率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参与刑事和解的被害人也许有其与弥补或恢复正义相一致的简单的价值取向。换句话说,参与刑事和解使被害人感觉文雅一些并因此而代表了一种成本较低的选择。例如,在欧洲一些地区,刑事和解现象的发生是与门诺派教会的对争端、冲突解决方面的调停和替代(转处)传统的发展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的。在被害人行为本身当中也仍然保留着一种强烈的、以圣经教义为基础的成份,包含了对冲突的调停和在传统制度之外的社会正义实现方式的替代之必要的思想。其实对以制度为基础的刑事司法模式,有时我们也可以带一定的积极的怀疑论来看待之。
一些被害人选择刑事和解的方式等替代模式也许是因为他们对现存的刑事司法体制曾给过的消极体验。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再次与犯罪行为人直面给他们带来的是过高的心理成本,因此他们拒绝参与会商。然而,也有一些被害人通过与犯罪行为人的直面会商获得了心理上的平静,通过这种形式他们获得了比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中犯罪行为人更多的忏悔(相对而言被害人的心理成本减小了)。要将平衡理论作为一个理论模型,我们就必须更更好地理解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所负担的成本各类及其在和解过程中可能获得的收益。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就如下文所要讨论的一样,我们必须找到一条能将这些理论加以整合的理论框架。
叙说理论
第三个理论框架的焦点在于给被害人直接向那些突然介入其叙说过程的人讲述其被害经历的机会。被害叙说作为一种心理治疗方式或增强自我意识的工具已具有较长的传统(Bettelheim 1976)。事实上,作为精神病治疗法本身,回溯到弗洛伊德和隆格,也许都可以概括为是以叙说作为心理和精神治疗的手段。大部份的土著文化中都赋予了叙说在创伤愈合和族群团结方面以极大的意义(LeGuin 1980; Simpkinson 1993) 。在土著居民的冲突平抑过程中这种传统的大部份都得到了体现。
在刑罚处罚的语境里,叙说具有和刑罚一样的威力,虽然至今对这种效果的理解还很有限。作为一个医疗社会学家,安德鲁.弗兰克在其对叙说和心理疾病理论中所作的开创之说中认为,叙说过程是人的心理结构的重新整合过程:“把心理疾病转化为故事叙说的人把宿命转变为一种经验” (Frank 1995:xi)。同样,受伤害的人体验着一种自我控制原丧失,把伤害转变为故事叙说其实质就是一种衍生控制,就如弗兰克进一步所作的评论:“严重的心理疾病就是过去引导着患者的‘目标和地图’的遗失,患者不得不学会‘不同的思考’方式。他们通过聆听自已的故事来学习,通过叙说来听取其他人的反应,并由此来体验他们的故事被大家共享的感觉”(Frank 1995:1)当我们在叙说我们的故事之时,其实我们在说给别人听的同时也是在说给我们自己听,我们在聆听我叙说我们自己的故事的过程中完成了对自我的重构。
刑事和解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被认为是被害人叙说伤害的过程。在刑事和解程序中被害体验的叙说同样代表了正义恢复的某种路径,被害体验的叙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人可以根据他们故事中的新的人和事来重铸自我。
弗兰克把类似于此的创伤描述为是一种必须修正的“叙说的伤害”。伤害的烦恼、或伤害本身,叙说的路径,叙说的过程也许是从A到C,叙说的方式也许是B,突然的、剧烈的、突如其来的环境X夹杂在故事里,我们无法沿着同一条路径听下去——故事是如何发展的,其叙说路径总是在改变着,受伤害者必须寻找一条新的叙说路径。
刑事被害人的这种被害叙说同样还有一些其他的复杂因素在内。被害人不仅仅需要寻找一条到达C(也许还要到D、到E)点的新的路径,而且还要根据他们在故事中的新的角色“X”一致。他们的被害不是一种偶然事件或命运使然,而仅仅是应由犯罪行为人负责的侵犯。因此,给刑事和解的参与人(在此主要是指被害人)一个直面破坏其原有的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人重构其故事的机会就具有其重要的意义。
和解过程被认为其实质上就是一个包括情节、人物和主题的故事叙说过程(Rifkin, Millen, and Cobb 1991).。将故事的情节、人物和主题联结在一起的是动态的叙说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叙说者与受众的互动而不是叙说者孤立的表演,故事得到了圆满的成功。也就是说,故事如果不与其他人的故事发生互动,其本身并不会给人带来任何感觉(其实质在于叙说过程中被害人与其他参与人员之间的情绪互动)。“每个被害人都需要一个犯罪行为人来填充其叙说故事中的互动作用。”在这种叙说模式下的和解参与人的作用就是通过与叙说者一起分析故事的情节、人物和主题来实现对故事的共同重构。换句话说,就是参与刑事和解的人员在聆听被害人叙说被害体验的同时也对被害叙说进行着解构,然后和被害人一起确立一个共同的、全新的故事主题,以最后完成对叙说的重构(到最后,被害人所完成的叙说并不一定是其最初所设想的那个故事)(Gosling 1992:6)参与人员在被害叙说过程中可以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但更多的是起一种推进作用。叙说过程的关键不在于故事的内容如何,更重要的在于叙说的过程,在于叙说者与受众之间的共鸣(Simpkinson 1993)。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过程与大多传统的叙说理论中所描述的非常相似,而不是将故事概念化为一个理性的、线性的叙说过程,刑事和解之叙说过程有其多维的领域,与我们前面描述过的药物轮盘较为相似。故事中的每个人物都有其独特的精神、历史和对事物的理解,甚至对伤害的理解也是独特的。没有两个人会有相同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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