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叙说理论在此作为讨论被害人参加与犯罪行为人直面会商与社会秩序重新整合的第三个理论框架被提出来。叙说理论在此作为试图高低两个层面(指恢复社会正义和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解释之间进行联结而被提出使用。叙说理论作为平衡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的生成理论,使我们能够把从犯罪被害中等到赔偿本质上作为一个事件叙说过程来思考。这是对回归或(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互动在个人和文化层面上所作的富有意义的一种解释。它使我们对基于人的叙说本能和忠实听众的需要而参与刑事和解的模式进行探究和发展。为使参与刑事和解的理论解释真正实用,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个体和社会的需要。
有关刑事和解的讨论大多在“恢复正义”的语境中进行(Galaway and Hudson 1990; Umbreit 1994; Wright 1991; Zehr 1990)。恢复正义在当下通常作为“当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涉嫌违法犯罪之时,由政府和犯罪行为人通过司法程序按照系统的法律规则来决定其责任并对之施加痛苦”之“报应正义”之对应范式而被提出(Zehr 1990:81).。
恢复正义理论在强调犯罪是对政府规范违反的同时也认为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应当直接介入这场冲突以弥补因此而造成的社会危害。恢复正义理论首先强调的是犯罪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犯罪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对多方面的伤害,包括对被害人、对社会、甚至对犯罪行为人本人的伤害。其次,恢复正义理论还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当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第三,恢复正义理论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
恢复正义理论还认为政府对犯罪行为人简单的处罚并不比授权被害人直接介入刑事司法程序以寻求冲突的解决更为重要。同时,该理论试图对犯罪行为人施加真正的个人影响以改变其行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人和被害人在社会对犯罪作出回应和冲突平抑过程中都应是积极的参加者。就如Zehr(1990)所认为的那样,恢复正义理论把犯罪看成是“对个人和人际关系的侵犯。犯罪行为生成了其使一切复原的社会义务,司法介入被害人、犯罪行为人和社会寻求更好地弥补、协调和安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去。”
持不同意见者把这种理论认为是一种“女性的正义观”(Harris 1987)、或“平衡正义”(Bazemore 1993)、或“绿色正义”(Wright 1991)。相同的观点在早期有关赔偿对达到相同目标的作用的讨论中业已有人提出(Barnett 1978; Eglash 1958; Eglash and Papanek 1959; Laster 1970; Shafer 1970)。
Herman Bianchi (1994)描述了一种正义的tsedeka模式(Tsedeka模式描述了希伯来人的正义观,但是难以对译),Bianchi则把Tsedeka正义模式与以“客观结果优先于主观意愿”的西方惩罚主义正义模式进行比较(Bianchi 1994:19)。
如果你试图把恢复正义理论作为一个解释框架,就必须将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并很有可能从中受益是因为和解程序与当下的刑事司法程序模式相比更接近于更为真实和纯正的正义这一观点理论化。这些观点倾向于在某种程度上假定当下的刑事司法程序模式的发展轨迹中曾不当地绕开了刑事和解这一模式,恢复正义理论和刑事和解通常被看作是代表了正义模式回归的适当路径,是对社会冲突平抑的更为人性化的模式。从这种观点来看,如果社会正义观念更多地倾向于恢复正义而不是报应正义的范式,那么社会就可以为他的选民们提供“更好”的正义(如更为公平、正义实现的成本降低、正义实现的进程加快、更具体而不是抽象的正义、更少的非个人化正义、更高的成本收益等)。
刑事和解程序的积极结果的“恢复正义”之效可以归结于刑事司法程序的性质。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美学上的解释,其与中庸的、诸如为什么这种模式对某个被害人来说是有吸引力的而对另一个被害人来说则不然等个体差异机制没有太大的关系。从个人层面来说刑事和解程序并不适合做一种经验性的测评,然而作为一种比较模式,其对构建关于社会对正义模式的假设的讨论框架却是有益的。其效用或许在于为一些特别的社会群体或亚文化群体确立一种共同的“正义思潮”。在这种讨论语境中,它也许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为正义故事的听者之责。
平衡理论
冒着粗率或过于简单的风险地说,平衡理论是以被害人在任何情形之下对何为公平、何为正义有其自己的合理期待这一相对直白的观念为前提的(Walster, Walster and Berscheid 1978)。当这种先天的平等和公正的游戏规则被打破时,被害人倾向于选择一种能最为简单帮助他们恢复原来所期待的那种平衡的策略和(司法)技术。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他打你,正义就是你打他一下以获得平衡;如果他再打你,告诉老师;如果他再向你吹那令人讨厌的喇叭,我发誓我将把它砸了,这是一样的道理。选择哪一种方式来处理,取决于该方式的功能和行为人对其的预期成本。所说的预期成本当然也包括心理方面的成本在内。例如在前述的例子中, 或许以牙还牙就不是那个社会所能接受的行为模式,或者在报复过程中被对方打了个鼻青脸肿的潜在可能就是进行身体报复的巨大成本。从平衡和恢复二者的选择的排列来看,被害人都有一个成本-收益的计算行为,虽然有时这种计算只是个非常短暂的瞬间。被害人通常选择的是最适合其自身需要的方式。平衡理论认为,进一步地说是,如果一种平衡――恢复方式成本赿低,被害人选择该方式的可能性也就赿大。如果社会规范允许宗族会议、老人会或其他的和解方式,这些方式被被害人选择的机率或许就会非常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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