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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

刑事和解程序,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


刘方权


【关键词】刑事和解方案的参与;和解;恢复正义;受害;研究;理论
【全文】
  刑事和解程序,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
      刘方权译
  【摘 要】刑事和解程序——以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面对面的会商为中心的结构,近来一直是谦抑但又不断的引起人们的注意的主题。虽然在整个程序中存在着相当的差异,但是其共同的要素是两造之间自愿的面对会商。本文考察了从刑事和解研究中所得的启示和有关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的主观意愿相关的文化及其对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并从“正义恢复”理论、“平衡理论”和“叙事理论”等角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考察框架以图促进这一领域内的理论研究。确立了下一步的理论研究课题及其内涵。
  【关键词】刑事和解方案的参与;和解;恢复正义;受害;研究;理论
  自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来,以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面对面的会商为中心的刑事和解程序就一直是谦抑的主题,并不断的引起研究者和理论工作者们的注意。然而在探及刑事和解程序的目标、理论渊源、该程序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适当位置、两造之间自愿的面对会商的共同要素时却存在着相当的差异。本文考察了从被害人参与该类会商的主观意愿研究所得及对之进行研究的重要意义,并为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框架。
  刑事和解方案致力于为刑事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提供一个直面会商的机会。会商受一个经过训练的(通常是自愿者)鼓励和促进,也被称为“刑事和解方案”或“被害人补偿方案”,但在大多数情形下,他们的共同目标都是推进在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直接交流,参与该类会商的被害人有机会向被告人提出问题,表达他们因犯罪及其后果而受到的伤害,并且寻求补偿。
  这样的会商持续大约一个小时左右,受害者们经常提问这样的一些问题,诸如:“为什么受害的是我”,“你在看我们吗”,“你对这一切为我们带来的伤害你可有什么主意”。至于补偿的方式,有时是由法庭确定的一个正式的补偿合同,其内容包括金钱支付,或由被害人设计的为特定社区服务的“服务补偿”,此外,该类协议有时还包含有“行为的”组成部分,在这样的协议里,犯罪行为人必须更直接地为其行为负责:他们要亲耳聆听由其行为所造成的受害者的陈述,并承担由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一些案件中,这类责任也包括向被害人作出真诚的自责。
  通常这种面对面的会商被寄望达成各种各样的目标,诸如减少受害者的痛苦、使刑事司法程序显得充满人性化的色彩、增加刑事违法者的责任、给受害者提供有意义的作用、提供补偿、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提供一个和解的机会、加强社会对刑事犯罪和刑事正义的理解、与其他刑事制裁结合,建立一个立体的刑事制裁体系,减少对传统意义上的惩罚之依赖。这最后一个目标在提出的过程中受到了人们的质疑,认为刑事和解(调解)从制裁的角度而言,作为一种对监禁的替代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淡入了把“刑事和解程序”(VORP)放入和解性制裁作为某种可能的判决选择这一讨论框架之中。
  尽管目标各异,但是这些方案似乎共同说明了Howard Zehr对正义所作的优雅描述:“犯罪引起伤害,伤害带来义务,正义即意味着将一切都恢复正常”这正是正义之要旨所在,下文所作的冗长论说构成了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被害人要参与刑事和解?有果有的话,那么这种和解的结果会是什么?我们对正义的通常理解是什么,在刑事和解这一特殊程序中又会是什么?然而,要理解刑事和解方案将为这个世界带来什么,我们就先得理解我们所来自的那个世界。
  刑事和解的历史构架
  刑事和解在美国已变得日渐流行,其于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七八十开始在美国的中西部零星出现Coates and Gehm 1984; Hughes and Schneider 1989; Umbreit 1986)至1989年为止,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全美42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内运作。其当时的运作情形至少与刑事和解当前在加拿大、英国和新西兰等国运作的情形相当。(Fagan and Gehm 1993; Umbreit 1995).
  然而有关由官方主持的刑事和解的纪录却并不存在,试图证明刑事和解现象的发展的调查表明了新的刑事和解程序一直都是在稳定、和谐的发展。从上个世纪80年代的不超过三打到1996年衩的超过200起。每个刑事和解程序所解决的案件的数量也在增加。Umbreit (1995年和本文)认为众多的欧共体国家也对刑事和解程序充满了兴趣,就如本文后面的数据所表明的那样,甚至其增长速度还要远快得多。大多数的刑事和解程序是由一些非营利性的、以社区为基础的民间组织与法庭一起来操作。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主要还是集中于一些非暴力性的财产型犯罪和轻微的攻击型犯罪,但也有少量的一些暴力性的重罪案件也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得到解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仅是例外而已。
  为众多的论者所接受的是VORP程序运动的“表根”在这样三个不同的运动中获得了重要的支持:1、社区司法模式对赔偿作为一种法定的制裁和对司法非组织化的强调以及刑事司法中社区调停对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的代替。2、冲突调停和可替代的争议解决方案;3、诸如1983年联邦刑事被害人法的通过、司法部内刑事被害人办公室的建立等所表明的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这一切都象征性地表明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关心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Coates and Gehm 1989; Umbreit 1995)“3Rs”(即赔偿,restitution;冲突解决resolution;被害补偿recovery)也许能很好地作为确认刑事和解运动的兴起及其在过去二十年来的发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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