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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德治及其相互关系

  (二)德治
  德治一词是需要多做说明的。从古至今,德治为众多的人所提倡,但其所指的德治的含义却并不相同。当江泽民同志提出“既要依法治国,也要以德治国”时,有同志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德治带有了人治的意味,是法治进程的倒退。这种提法未免没有其合理之处。究其原因,便是对“以德治国”的概念的界定不同。
  范文澜说,商是“尊神文化”,周是“尊礼文化”,这个礼,实质上便是说明了周朝重德的思想。以周公旦为代表的周初统治者鉴于殷民的“前徒倒戈”,感到“天命靡常”,提出“明德”、“敬德”思想来补充“天”的旧观念。“德”字的出现动摇了神的地位,人事开始被重视。
  最具有影响力的德治的提出,是儒家先哲孔子。孔子主张“如政以德”(《论语·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道,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国以礼”(《论语·先进》)、“克己复礼,天下归仁”(《论语·颜渊》),“修己以安百姓”(《论语·空问》),“约之以礼”则“可以弗畔”(《论语·颜渊》),“理让为国”则“无往不顺”(《论语·里仁》),“上好礼、义、信,则民草敢不敬服,不用情,如是则四方之民来归”(《论语·子路》),“己所不欲,勿施与人”(《论语·颜渊》),“政者正也”(《论语·颜渊》),“苟其身正矣,于从政乎何有?”(《论语·子路》)、“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论语·子路》),被梁启超称为“人治主义”、“德治主义”、“理治主义”。
  孔子的学说中有法的影子,但更多的是强调道德对人的感化作用,强调统治者的德行,被后世称为“伦理法”的鼻祖,奠定了儒家德礼优于政刑,德礼为主、法刑为辅的治理模式。孟子论“明人伦”、“教以人论”、“老 吾老而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同时,又告诫说:应趁“国家闲暇,及其时,明其政刑”。荀子极言“隆礼”又强调“重法”,称“明德慎罚”,至此,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治理模式基本成形。《唐律疏议》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句脍炙人口的言辞,将这一治理模式做了简明的概括。儒家学说为封建统治者推崇了二千多年之久,为我们民族的历史文明留下了自己的痕迹,成为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基本精神,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综观儒家学说的发展及运用,毋庸质疑,其 “德治”是带有浓重的“人治”意味的“德治”,作为被封建统治集团确认的站统治地位的法思想文化体系,此“德治”必然与“人治”紧密联系,作为“人治”有益补充。这也便是当江总书记提出“既要以法治国,也要以德治国”时受到质疑的原因了。
  如何理解江总书记提出的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以德治国”,这种提法是否正确,笔者拟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于传统。
  如同对待所有的文化遗产一般,“以德治国”思想作为我国的宝贵的法律文化思想,或说法律传统而言,是应该被批判的继承并创新的。通过对儒家伦理法的文化品性和历史流变的分析考察,可以对其基本情况作这样的诊断:体系过时、品性尚存;整体朽病,局部可取。⒀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法思想文化领域中应取的态度,既不是“复兴”,也不是“全盘摒弃”而是“重建”。这既是社会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华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对人类文明作出了伟大的贡献,它所形成的文化传统的影响是深远而不可磨灭的,不可能完全改变自身的发展轨道和文化特色——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继承与发展的观点及方法论的运用。事实上,在我国大陆,新型法文化的重建工程早就开始了,我党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新型法文化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同时提出,在中西法文化的交融中对儒家伦理法为主题的固有法文化加以现代化的改造转化,提取其民族性、人民性的优秀层面,以保持新型法文化中的国情特色和民族品性,并使之得到连续发展和发扬光大。“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便是对于传统文化批判的继承的有益探索。
  ·关于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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