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价值取向上,法治强调人民主权(民主精神)、法律平等、反对“工具论”的法律观,但法制往往不具有这种价值性,或者说,法制是上位概念,法治是下位概念,即法治是具有特别价值内涵的法律制度,以自由、平等、人权为精神的法制制度。⑽亚里士多德提出“恶法非法”,正是法制中的法律制度与法治中的法律制度的区别体现,首先,“恶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因为其具有了一切法律制度的基本特性,如:统治阶级制定的,带有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获得普遍的服从,是统治阶级阶级统治的工具等等,这一切都使得此法律符合了法律制度形式要求。但这种法律制度是否同样符合了法治的要求?没有,因为“恶”界定了此法律制度的性质,即是违背“自由、平等”等法治的终极关怀和最高原则的法律制度,因此,这种法律制度便不是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制度。
在与人治的关系上,法治明确的表示出与人治的根本对立的立场,这种对立是法治概念具有鲜明的本质特征,而人们通常也正是在反对人治的意义上使用法治概念,而法制非但不能表明与人治的必然对立,而且还可能出现“人治底下的法制”。《管子》云:“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意思是说,皇帝立法,官吏执法,庶民受法的管制。这正形象地体现了人治下的法制状况。有学者在研究先秦儒法两家政治思想时称儒家为“人治主义”,称法家为“法治主义”,是值得商榷的。法家所说的“法”治与现在意义上的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家主张君主“垂法而治”、“以法治国”等等,都是强调君主要用法律来治国、治臣、治别人,并不涉及君主本人守法的问题。韩非子说:“尽心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韩非子·忠孝》)即表明了法家是将君主置于法律之上的,只讲臣民应无条件的服从君主之法。
在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关系上,法治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民主政治体制之中的治国方略,法制则既可以建立在各类经济基础(包括自然经济、计划经济)之上,又可以与各种政治体制(包括专制政体,极权体制)为伴。如前所述,法治要求平等、自由,而这正是市场经济的最高理念,只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它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其信用理念正构成了法治精神的重要基石。法学家江平指出:“计划经济是人治的最好土壤,可以说,计划经济内在的,本能的要求人治,因为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权力经济,主要靠行政命令、长官意志。”⑾对于法制而言,则没有对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法治不能保持,这并不是说,政府的行为,将不是合法的,或者说,这样一种社会就一定是没有法律的,它只是说,政府强制权力的使用不再受事先规定的限制和决定。法律能够(并且为了集中管理经济活动也必须)使那种实质上是专断的行为合法化。如果法律规定某一部门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那个部门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他的行为肯定的不是在受法治原则支配。”⑿由此可见,法治为我们区别那些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与那些并不符合自由制度的措施提供了一个评判标准,即市场经济或自由经济的一个标志就是法治。
以上便是对于法治与其相关概念的区别分析。马克思说过,当你试图为一事物下概念时,你便已经偏离了事物本身。于是,笔者不再试图为法治下一个详尽而易懂的概念,希望能通过上述区别分析说清法治一词本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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