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否有法律来治理国家便称为法治?亚里士多德将政体区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三种基本形式,提出贵族政体不可取,更反对君主政体,因为君主政体“以一人为治”,虽然其也有法律,但只能是“恶法”,“恶法非法”,因此,其是人治,并无法治可言,而符合法治要求的仅是以奴隶主民主、平等为前提的共和政体之法。
据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⑸
法治成为一种比较完整系统的学说,是近代的事,西欧中世纪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王权和神权相结合的专制统治,被启蒙思想家斥之为人治。这些思想家用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为武器批判封建专制和“王权神授”,以此进一步区分了人治与法治。
孟德斯鸠在他名著《论法的精神》中,吸取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观点,把国家政体区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类。他认为“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及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利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规定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⑹他讴歌在共和政体中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以保证法的公正的制定和执行。
卢梭也提出了法治国的思想。他所说的法治国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卢梭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反对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统治者的法律的臣仆,他的全部权力都建立在法律之上。他若强制他人遵守法律则他自己就得更加严格的遵守法律。”⑺卢梭猛烈的挞伐君主专制制度的人治。“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到这个人的任意支配。”⑻
康德被人们誉为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著名理论家,在其发表的言论与著作中一再肯定,人民制订法律是为了借助于客观存在的普遍法则来限制一个对另一些人的肆意专横。⑼
纵观资产阶级法治学说,有两个根本特征。一是,法治必须与民主制相联系。二是法治须以根本法为最高依据,而这种根本法所应确认的主要原则是“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中国,法治与人治之争起于50年代末。主要观点有三:法治论、人治论和结合论。在法治论者看来,人治论是历史的倒退,必然使国家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潭;而结合论的观点虽表现出“人治”不排斥,甚至需要法治,但其易成为人治的一块遮羞布,而不是法治的思想盾牌,它给予人治以生存空间。因此,结合论也应是被批判的。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洗礼后,建立法治国家已深入人心,于是,如何建立法治国家成为了摆在全党全国人民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于法治与法制
法治与法制是否有区别,区别何在,一直是建国以后学者争论的重点。区分法制与法治,解决了是否有法律制度便可形成法治国家的问题。从正面回答了我国法律现状,是“法制”国家,却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还相差甚远,这为我们国家的法治之路指明了方向。
“法制”(legal system),顾名思义,是“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的简称,而“法治”表达的则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个法律制约公权力与保障人权等基本原则,此乃内涵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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