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德治及其相互关系
蒋苏淮
【摘要】摘要:
自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后,“德治”与“法治”及其相互关系便成为了现今讨论的比较多的话题,如何理解“德治”,“德治”与“法治”关系如何,便是本文作者所试图阐述的问题。通过对“法治”与“德治”的概念分析及关系分析,作者试图阐释这样一个观点:“德制”并不是一个必然与“人治”相联系的概念,相反,“德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治国方略,对于建立“法治国”有着深刻的建设意义,它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有益补充。
【关键词】关键词: 法治 德治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制
【全文】
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思想作为治国方略正式载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1年1月20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既要依法治国,也要以德治国”,于是,德治也被提上了战略的高度,承担起神圣的职责。什么是以德治国?如何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辨证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对我党的执政提出什么样的要求?这一系列的问题便是笔者竭尽心智所试图论述的内容。
一、概念分析
(一)法治
“法治”是本文第一个所需分析的概念。我不想对“依法治国”多作探讨,这是因为,在我看来,“依法治国”一词是极难说清的。大家通常用“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或者引用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所说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种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⑴来对“依法治国”进行概括,此外,是很难用较为直观又说的透彻的语言来重新描述的,而对于“法治”一词而言,有其可描述的优势之处,那便是,它可以通过与“人治”及“法制”的区别分析来说明,而且,“法治”的涵义是大于“依法治国”的,“法治”包含了“依法治国”的意思,但并非局限于此,还含有用以治国的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和“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⑵
自古以来,“法治”一词被赋予了多种涵义,“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的争论亘古未停,使众多法学家深陷其中,痴迷,疯狂。我在此无意加入这些学术争斗,仅将我所赞同的通说观点陈列出来,以说明“法治”一词。
·关于法治与人治
“人治”并非指治国要靠人,因为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对“人治”作科学的界定,是指“一人之治”或“少数人(寡头)之治”,即专制,其实质是靠当权者个人的意志与权威来治理国家。
法治优于人治的观点,可能是古希腊贤哲毕达库斯最早提出来的了,而法治优于人治的最经典的论述出于亚里士多德之口:“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使谁都难免有感情……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部分。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圣人(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袒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⑶因此,“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