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缓刑滥用及其防范——兼论缓刑的改革与完善

  3、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缓刑的适用进行特殊限制。贪污贿赂犯罪、职务犯罪缓刑的适用过多过滥,是缓刑滥用表现最突出,后果最严重,群众意见最大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曾为此发布了《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6月26日,以下简称《规定》),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类犯罪适用缓刑做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以期遏制这三类群众反映强烈的缓刑滥用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我们认为这与《规定》本身存在局限性是分不开。①《规定》规范的范围仅限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三类案件,明显与反腐实际的要求有差距,在法理上也欠缺充足的理由。以1999—2000年所发生的一连串重大事故为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透露,仅2000年1至6月,全国工矿企业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2起,共死亡699人。1999年,全国发生火灾18万次,造成2700多人死亡,分别比前一年增长40%和15%。2000年头4个月,全国各地仅火灾事故就造成142人死亡、105人受伤,比1999年同期分别上升了97%和50%。2000年6月下旬,仅四川沉船、武汉空难、广东爆炸,就造成至少248人死亡,340多人受伤。悲剧缘何一再重演?正如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曾华国朱玉所言: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每一起重大事故都有一些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5] 而事故发生之后对责任人的处罚偏轻,判实刑的少,判缓刑的多,判重刑的少,判轻刑的多。②《规定》对限制适用缓刑的规定较为含糊,留有余地。比如,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适用缓刑”。其结果是实践中贪污、受贿一万元免诉,五万元缓刑的现象并不少见,而且造成各地缓刑适用不统一,腐败分子有持无恐,群众有意见,有些受处理的腐败分子也不满。国外有些国家如厄瓜多尔等国规定对官员不得适用缓刑,值得我们借鉴。根据我国国情,我们虽然不主张对官员一律不适用缓刑,但主张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建议对《规定》进行如下修改:第一,将渎职犯罪也纳入严格限制缓刑适用的范围之内,规定对因渎职犯罪量刑在一年以上的,不得缓刑。第二,明确规定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不得适用缓刑,删除诸如“一般”、“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等模糊性规定。
  4、设置缓刑适用的专门程序。实体公正须有程序保障,特殊的制度应有特殊的程序予以保障。有学者提出在审判阶段设置一个缓刑听证程序,我们认为这种建议值得采纳。缓刑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包括:①在开庭审理之后,合议庭拟判缓刑的,应当举行缓刑听证。②举行缓刑听证的应当有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管片警察、被告人的家属、被告人所在的单位代表、被告人居住的社区基层组织代表、被告人本人及其辩护人参加。其他群众可以旁听。③在缓刑听证程序中,主要就被告人的再犯危险性进行评估,听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被告人家庭、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被告人本人及辩护人等多方面的意见,并考虑对犯罪分子缓刑期间的监督考察责任能否落实。检察机关对缓刑听证实施监督。④在缓刑听证后,经合议庭讨论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决定是否适用缓刑。设置缓刑听证程序可以将缓刑决定由现在的暗箱操作变成阳光下的操作,体现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使缓刑易于执行,使缓刑宣告更加准确而恰当。[6]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