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缓刑滥用及其防范——兼论缓刑的改革与完善
姚建龙
【摘要】缓刑滥用是目前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现象,研究和防范缓刑滥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对缓刑滥用的主要表现、危害、原因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分割缓刑决定权,细化缓刑的适用条件,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缓刑的适用进行特殊限制,设置缓刑适用的专门程序,缓刑考察组织多元化等五项对策。
【关键词】缓刑滥用 表现 危害 原因 防范对策
【全文】
一、 引论
缓刑起源于19世纪的西方国家,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思想家和近代新派教育刑理论的影响。由于缓刑被认为是一种宽大、人道的刑罚制度,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挽救,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由刑的流弊,减少国家经济支出,在实践中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因此它一问世即为许多国家所采用。今天,缓刑已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刑罚制度,有些国家如法国、卢森堡、瑞士等国还专门制定了缓
刑法。国外缓刑的适用比例较高,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超过40%。
缓刑在英语国家被称为“犹豫判决”(suspended sentence),包括刑罚适用的犹豫和刑罚执行的犹豫,在欧洲大陆仅指刑罚执行的犹豫。我国刑法中的缓刑类似欧洲大陆的缓刑,实际亦只是刑罚执行的犹豫。根据1997年
刑法规定,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以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严重情节,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判处的刑罚在一定期间暂不执行,但又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它是一种人道、宽缓、经济的刑罚运用制度,其基本理念与宗旨复合现代刑罚的发展趋势,因此缓刑的扩大适用被认为是现代刑罚制度发展所不可逆转的潮流。我国许多学者都主张改变我国目前缓刑总体适用率低的状况,提高缓刑的适用率,司法实践也主张多判一些缓刑。[1] 近几年,我国缓刑适用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以浙江省为例,该省判处缓刑的人数占判有期徒刑、拘役人数的比例,从1997年的12.18%逐步上升到1998年的13.88%,1999年的14.26%,2000年则更上升到17.10%,四年内上升了近5个百分点,增长幅度很快。[2] 应该肯定目前我国缓刑的发展主流是好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实践中也出现了缓刑滥用的现象,不容忽视。2000年4月,青海省共和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了不予通过法院工作报告授权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决议,引起了极大震动。人大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认为法院适用缓刑过多、过滥。此事件后来在法院承诺今后适用缓刑一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方才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