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所谓能人、有功之臣较一般老百姓易得缓刑之垂青。这类人物往往有“人”关照,有单位作保、请求,缓刑考察监督似乎也容易落实,在“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精神指导下,法院乐于判缓刑。在以功抵过旧思想影响、外来压力和生产、科研急需的借口下,甚至有些并不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也被适用缓刑。
5、缓刑待价而沽,成为一些法院创收的捷径。这是缓刑滥用较为恶劣的现象。据《深圳特区报》披露,某法院以“在缓刑期间,我们有时要考察他,要出车用去汽油费等。”(在记者质问后,法官的答复)为由要求被告人先交纳考察费2000元以及对原告的医疗费等各种赔偿6352.88元。原告在交钱就判缓刑、不交就判实刑的选择中,被迫交钱。
6、因关押场所有限,缓刑被滥用以减轻监管场所的压力。我国自1983年始推行“严打”以遏制犯罪增加的势头,每次“严打”监管场所的收容压力都很大。在关押困难,无法“消化”的情况下,缓刑条件常被迫人为放宽。
7、对于某些罪与非罪难断的疑案,某些法院的折中作法是先认定有罪,量刑后再缓刑。这种作法违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亦属滥用缓刑之列。,
执行阶段的滥用主要是指缓刑犯放任自流。监督考察不力是缓刑适用中的老问题,1997年修订
刑法,防止缓刑犯放任自流是缓刑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几年的实践表明,实际效果难如人意。缓刑犯成为“最可爱的人”(参军),官任原职,当上保卫班长,当上村干部等报道常见诸新闻媒体,影响很坏。
(二)缓刑滥用的危害
我们肯定缓刑制度是一种很好的刑罚运用制度,但一项好制度如果滥用其后果也许会更为严重。缓刑滥用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毁坏党和政府尤其是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支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近些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党、政府尤其是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有所下降,“法轮功”邪教组织之所以能够诱骗上千万群众,危害如此之大,不能说与此没有联系。江泽民同志曾语重心长的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缓刑的滥用使很多群众误认为:司法机关、政府、党在放纵犯罪分子,包庇腐败分子,搞“官官相护”。在此摘录某媒体一则新闻标题和一段内容,群众对缓刑滥用的不满可略见一斑:《农村土霸王真厉害 私设牢房敲诈钱财 法官狗日的装孙子 缓刑游戏糊弄百姓》,“据记者了解,尽管林明等人作恶多端,林明还有提供伪证、贪污挪用公款、给上级领导挪用公款提供便利等多项不轨行为,但法院判决的结果却是林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另外两人分别被判处两年和一年有期徒刑、并分别缓刑两年和一年。对于如此从轻的发落,孙庙乡的群众大为不满。”近些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高检、高法的工作报告,反对票都相对较高,前文提到的贵州省共和县人大对法院的不信任,值得人们深思。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群众对缓刑意见大与很多人误认为“缓刑不坐牢,不坐牢就是没受处罚”有关。而这种误解又是与缓刑滥用,紧密相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