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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到后现代的范式转换

  现代科学的范式危机也就涉及到现代法律范式的危机。但这并不意味着科学领域范式转换的条件就与法律领域范式转换完全相同。桑托斯认为在科学上,知识将产生权力,而在法律上,从19世纪开始,国家权力产生职业知识。[注11]现代法律在范式转换中仅仅显示的是这种范式下法律的边缘,而不是其核心。并且桑托斯现代危机主要是一种认识危机(现代科学危机),而不是社会危机(世界资本主义的危机)。[注12]桑托斯认为在现代社会里,法律面临着危机,但不能把这种危机视为正常变化方式,否则这就是一种法律乌托邦。桑托斯认为我们正进入了从现代社会到后现代社会的范式转换时期。现代法面临三个困境:民族国家与世界体系;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律乌托邦与乌托邦的实用主义。其中,第一个方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二元论面临的困境,第二个是私法与公法二元论面临的,第三个是建立在法的无限可用性的前提下正常变化模式所面临的困境。[注13]桑托斯针对这三个困境分别展开论述。
  在民族国家与世界体系关系中,桑托斯主要分析了法律的三个时空向度:地方性、民族性与跨国性。桑托斯重点论述地方性与跨国性两个时空向度与民族国家关系。桑托斯认为法律有三个构成要素,即修辞学、官僚制度与暴力。修辞学不仅是一种知识,而且是一种建立在通过可以接受的言辞或者非言辞方式进行劝导或说服基础上的交流形式和做出决策的技术。暴力是一种建立在通过肉体压力基础上的交流形式与做出决策的技术。[注14]这些构成要素是不断变化的。不同的分析范式就会有不同的要素。
  在地方与民族之间关系上,桑托斯主要造反了里约热内卢的一个居民点的法律进行分析,主要分析居民点内部规范(通过法律修辞学在纠纷预防和纠纷解决社会学分析)与巴西官方法律体系(从法律多元主义层面分析)之间关系。桑托斯造反了巴西的里约热内卢最古老、最大的居民点帕萨德(Pasargada)通过现场参与观察方法进行研究。桑托斯从1970年7月至10月生活在帕萨德,尽可能参与当地社会生活。桑托斯运用人类学方法分析帕萨德居民点法律在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方面具有本土特点,以及一个国家内部正规法(官方法)与非正规法(地方习俗)之间协调关系。这种前现代法具有现代法所不能具有的功能。整个国家可以视为由官方不与非官方法所编织的无缝之网。这为他坚持的法律多元主义观点提供了依据。
  在民族国家与跨国组织之间关系上,桑托斯分析了全球化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变动关系。全球化涉及到经济、政治和文化层面变革。在经济领域,建立在由跨国公司控制的生产全球化基础上国际分工体系是这次新经济主要代表。它的主要特征是世界范围内资源流动、灵活的生产体系和低廉的运输价格使工业品由外围国家生产运往中心国家,从而出现了美国、与欧洲为代表的三大贸易集团。在政治方面,中心国家由于其他经济上的主导地位使其逐步控制外围、半外围国家。同时出现了区域性的、国家间的主权联盟,如欧盟。主权国家丧失了它传统的经济、社会与文化中心地位。在文化方面,商品、资本、劳务、人员、思想以及信息的跨国流动使不同国家文化汇合在一起,但这个过程难以形成全球文化。文化是根植于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一个社会过程。文化是对同一性的斗争。民族国家对外,它们战胜了不同文化,成为民族文化的可靠代表;对内,他们成为同一性和同质化的胜利者,从而是丰富多彩的地方文化能够在国家领土范围内共存。桑托斯专门分析了两种全球化形式:一种是全球化的地方主义。指一个特定的地方现象成功地实现全球化;另一种是地方化的全球主义,指全球共同规则、模式对地方产生的影响。[注15]
  桑托斯分析了法律领域的跨国化问题,他主要从国家在世界体系中地位、通向现代化的路径以及法律文化体系。他重点从七个方面分析了法律跨国化问题:第一,民族国家管制的跨国化:不同种类的国家;第二,区域融合法:欧盟法;第三,全球资本法:商法;第四,跨国的第三世界:流动人口法;第五,旧貌新颜:才人法;第六,世界主义与人权;第七,人类共同遗产。[注16]桑托斯认为第一、第二、第三涉及到法律管制方面跨国化问题;第五、第六、第七涉及到法律解放方面问题;而第四则是无人领域。总之,这几个方面都涉及到跨国化问题,并且都是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所致。全球化无疑是现代范式转换的一个很重要方面。
  另外,桑托斯还造反了巴西一个名为瑞斯弗(Recife)城市进行分析。与在帕萨德(Pasargada)研究不同,在瑞斯弗的研究不是集中于居民的内部合法性问题,而是居民通过运用国家合法行为保护他们社会政治权利以获得合适住房。它不是集中于个人之间的法律冲突,而是作为一种集体之间的冲突。它不是集中于阶级内部冲突,如法来斯(Favelas)居民之间冲突;而是阶级之间冲突,如以城市贫民作为一方与大土地所有者、不动产开发商以及国家作为另一方之间的冲突。桑托斯对于瑞斯弗城市居民点的观察论述,无疑表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冲突。
  结语
  现代范式经过几百年发展,不仅给人类带来了先进的科学技术,而且带来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随着社会发展,现代范式的缺陷日益凸现出来。正如桑托斯所说的无论是科学,还是法律在现代图景下都面临着危机。现代科学强调知识精确性、完整性,却忽略常识。桑托斯在分析现代科学面临的危机及其范式转换基础上,重点论述了社会转换,而其中主要是现代法律范式危机及其范式转换。作为社会管制的重要手段,现代法律提供了一种秩序。但现代法律如同科学一样,只强调对“事实上是什么”问题研究,忽略基础排斥“应该是什么”问题研究,反对价值判断,这正如同凯尔逊坚持的纯粹法学派一样,只研究法律,而对法律之外因素拒绝研究,使之纯粹化。事实上,正如桑托斯对于帕萨德与瑞斯弗两个居民点研究表明的那样,与国家正式的法律并存的还有一些非正式的内部规范同样发挥国家正式法律在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国家正式法的不足与缺陷。另外,桑托斯关于管制与解放的划分是比较科学的。整个人类社会发展一直面临着管制与解放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桑托斯讨论的三个基本问题,法律、权力与科学,的确都经历着一场变革。
  这可以从桑托斯阐述的全球化看出一斑。在全球化背景下,无论是认识(科学)还是社会(法律、权力)都面临着冲击与转换。作为人们认识基础的科学,不能再局限于自然科学,而应该发展到社会科学。国家权力(主权)在全球化背景下,必然出现弱化趋势。因此仅仅强调管制的现代科学、权力或者法律必须让位于解放。后现代强调解放,因此正如桑托斯所阐述的那样,不要攻击乌托邦,乌托邦表征着解放。
  桑托斯在范式转换方面提供一个新的分析问题的视角,但桑托斯理论无疑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外。如桑托斯反对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划分,坚持唯心主义观点,认为科学就是一种宗教,这无疑是错误的。桑托斯对现代范式持批判态度,指出现代范式危机,并勾勒出范式转换的框架。这有一定科学与合理之处,但桑托斯认为现代范式到后现代范式的转换意味着,现代范式完全消亡,完全排斥现代范式的科学、合理之处,这无疑是错误的。后现代与现代相比,一方面是一种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另一方面意味着后现代是现代基础上发展而来,是对现代的扬弃。另外,桑托斯认为后现代是建立一种新常识,并且这种新常识是一种乌托邦式知识。由此可以看出,桑托斯强调人们的直接经验,而忽视逻辑的归纳、推理。桑托斯认为乌托邦就是有关解放的知识。桑托斯实际上从一个极端(仅仅强调管制)走向另一个极端(仅仅强调解放)。这是不科学的。事实上,无论在科学,还是在法律、权力上,用桑托斯的话说,管制与解放应该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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