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略地说,在所有这些或明或暗反马基雅维里的论文的描绘下,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实际上成为一篇关于君主保持君权的能力的文章。那些反马基雅维里的文献想用一种不同的、新的东西,即治理的艺术来代替的,正是这种本领(savoir-faire)。具备保持君权的能力并不等于掌握了治理的艺术。可是,这后一种能力都包括哪些内容呢?为了了解这个问题(对此,我们尚处于一个粗糙的,早期的阶段),我们来考察连篇累牍地反马基雅维里文献中一份属于最早期的文本,佩里埃(Guillaume de La Perrière)的《政治之镜》(Miroír Politique)。
这个文本,比起与马基雅维里的著作,单薄得令人失望,但它预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首先,佩里埃所说的“治理”和“治理者”是什么意思——他对这些词下了什么样的定义?在书的第46页他写到,“治理者可以指元首、皇帝、国王、君主、贵族、长官、教士、法官及类似的人。”[11]。和佩里埃一样,其他论述治理艺术的人也时常提醒说,其他经常提起的还有“治理”家务(household)、“治理”灵魂、“治理”儿童、“治理”地方、“治理”修道院、“治理”宗教秩序、“治理”家庭(family)等等。
这些简单的词汇实际上含有重要的政治意涵: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至少按这些作者的解释,在他的王国内是唯一的(按照定义),并占据一个外在的和超越的位置。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已经看到,治理的实践多种多样,涉及到各种各样的人:家庭的家长、修道院的院长、儿童或学生的教师或监护人;所以,治理的形式有好几种,君主与他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是其中一种模式;而另一方面,所有其他种类的治理都是内在于国家或社会的。父亲在国家内统治家庭,修道院院长在国家内统治修道院,等等。这样,我们立刻发现了一种治理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它们相对于国家的内在性:这些活动的多样性和内在性彻底把它们和马基雅维里的君主的超越的唯一性区别了开来。
不可否认,在所有这些在国家和社会内部相互交织的治理形式中,依然保留着一种特殊的、独特的形式:界定特定的能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治理形式的问题依然存在。勒瓦耶(La Mothe Le Vayer)为了给治理艺术的形式分类,在一篇写于17世纪的文章(系给法国皇太子的教育著作)中,有三种基本的治理形态,每一种都和一门特定的科学或学科有关:自我治理的艺术,和道德有关;恰当地治理家庭的艺术,属于经济*范畴;最后是统治国家的科学,与政治学有关。和道德、经济比起来,政治显然有它自己的特性,这个勒瓦耶说得很明白。[12]不过,分类是这么分类,但这一类和另一类,或第二类和第三类之间实质的连续性却构成治理艺术的特征,这才是最关键的。
这意味着,尽管关于君主的学说和关于主权的法律理论总想在君主的权力和其他权力形式之间划一条界线(因为它们的任务就是解释这些权力形式之间的实质性断裂,并对它们进行合法化),在治理艺术中,任务却变成同时在向上和向下两个方向建立连续性。
向上的连续性指的是想把国家治理好的人,首先要学会如何治理自己,如何治理自己的财产,如何治理家业,然后他才能成功地治理国家。这条上行线是那些君主教学法的一大特色,这种教学法在当时很重要,勒瓦耶的例子就能说明这一点:他先给皇太子写了一篇道德论文,然后写了一本经济学的书,最后又写了一篇政治学论文。[13]正是对君主的这种调教(pedagogical formation)保证着这种向上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也有一种向下的连续性:当一个国家运转良好的时候,家长就知道如何照料家人,如何照料他的财产和他的家业,依此类推,这也意味着个人将按照他所应该做的那样行事。正是在这一时期,这条下行线(它把国家的良好治理遵循的同一原则传递到个人的行为和家庭的运转中),开始被称为“治安”(police)。对君主的调教保证着治理形式向上的连续性,而治安则保证着治理形式向下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的中心词汇是对家庭的治理,称为“经济”(economy)。
治理艺术,在这篇文献里变得显而易见,它实质上和回答以下这个问题息息相关,这个问题就是,如何把经济——即在家庭范围内管理人、物、财产的正确方式(人们期望一个好父亲在跟妻子、孩子和仆人的关系中做到这一点)、使家运亨通的正确方式——把父亲对其家庭的这种无微不至的专注引入到对国家的管理中来。
我相信,这就是确立治理艺术的核心问题:把经济引入到政治实践中。而且,如果说16世纪的情形是这样的话,那么18世纪依然如此。卢梭在为《百科全书》撰写的词条“政治经济学”中,也是用这种方式来提出问题的。卢梭的说法,粗略地讲就是,“经济”这个词最初指的是“贤明合理地管理家政,为全家谋幸福”。[14]卢梭写到,问题是在做必要修正的情况下(mutatis mutandis),如何把这个经济(以及我们下面将要谈到的不连续性),引入到国家的总体运转中。这样一来,治理国家就意味着施行家政,在整个国家的层面上建立“家政”,也就意味着对国家的居民,对每个人和所有人的财产和行为实施一种像家长对他的家务和财产一样专注的监视和控制。
18世纪有一个很重要的表述,对这一点抓得特别准:魁奈就把好的治理叫做“经济的治理”(economic government)。鉴于治理艺术就是以经济形式并且按照经济模式来行使权力的艺术,这个概念不过是同义反复。不过,魁奈之所以说“经济的治理”,是因为“经济”这个词正处在一个获得现代含义的过程中(我将在以后的演讲中再解释这一过程的原因*),而且现在已经很清楚的是,治理,即以经济的方式行使权力的艺术,它的本质就是把我们今天习惯称为“经济”(the economy)的那个东西作为它的主要对象。“经济”这个词,在16世纪是指一种治理形式,经过一系列我认为对我们的历史绝对重要的、复杂的过程,在18世纪转而指代一个现实的层面,一个有待干预的领域。
在佩里埃的书中,我想讨论的第二点是这样一个说法:“治理就是为了便利的目的而安排的对事情的正确处理”[15]。我要把这个句子跟另外一系列的言论联系起来。
“治理就是对事情的正确处理”。我要在“事情”(things)这个词上停一下,因为,如果我们想一想马基雅维里那里君主权力的总体对象具有哪些特点,我们就会看到,对马基雅维里来说,这个权力的对象(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权力的目标)是两个东西,一个是领土,一个是居民。在这一点上,马基雅维里只是为了他特定的目的改写了一个法律原则,这个原则从中世纪到16世纪一直界定着公法中主权的概念:主权不对事行使,主权首先对领土,然后对居于其上的臣民行使。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马基雅维里的君权与权利的理论家和哲学家所定义的法律主权中,领土都是最根本的要素。显而易见,领土可能肥沃,也可能贫瘠,人口可能稠密,也可能稀少,居民可能富庶,也可能贫穷,可能勤劳,也可能懒惰,但是所有这些比起领土本身都只是一些因变量,而领土则是君权和主权的根本基础。但在佩里埃的文本中,你会注意到他对治理的定义决不涉及领土。人治理事(One governs things)。这是什么意思?我并不认为这把事与人对立起来了,而是表明,治理关联的并不是领土,而是一种由人和事构成的复合体。在这个意义上和治理相关的事实际上是人,只不过这个人是与财富、资源、谋生手段、领土(具有特定特点、气候、灌溉条件、肥沃程度的领土)这些事关联、交织的人;是与习俗、习惯、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这些事关联的人;最后,是与饥荒、流行病、死亡等事故和不幸这些事关联的人。在我看来,以这种方式理解治理与事的关联,即人与事的交织,已经在一个隐喻中得到现成的证实;这些讨论治理的论文总是不可避免地要诉诸这个隐喻,这个隐喻就是船的隐喻。治理一艘船意味着什么?很清楚,它意味着你不光要对这些船员负责,你还要对船舶及货物负责;照料一艘船还意味着你要认真考虑风暴和礁石;照料一艘船就是这样的活动,这种活动要在需要照料的船员和需要照料的船舶之间,要在需要安全运抵港口的货物和所有这些不测(风暴、礁石等等)之间,建立起一种关系;这就是治理一艘船的特点。治家也是如此。治理家务或治理家庭,其实质并不是卫护家庭财产;与治家关联的其实是组成家庭的每个人,以及他们的财产和幸福。治家意味着认真考虑所有可能突然降临的情况,像出生和死亡,以及所有可能做的事,像与其他家庭的联姻;这种管理的一般形式就是治理的特征;相比而言,对家庭而言的地产问题,对君主而言夺取领土主权的问题,只是相对次要的事情。真正重要的是这种人与事的复合体;财产和领土只是其中的变量。
我们在佩里埃的文本中发现的治理事情的这一主题,在17世纪和18世纪照样能够碰到。腓特烈二世在他的《反马基雅维里》[16]中对这一点有几页著名的论述。他说,比方,我们把俄国同荷兰比较一下吧,在所有欧洲国家中,俄国的领土面积最大,但大都由沼泽、森林和荒漠组成,在上面居住的不幸人群完全缺乏活力和勤劳精神;而荷兰呢,领土狭小,同样大部为沼泽,我们却发现它拥有如此惊人的人口、财富、商业活动和船队,使它成为一个重要的欧洲国家,而俄国只是刚刚开始成为这样的国家。
因此,治理就是治理事。我们再考虑一下我前面引述的佩里埃那个句子,“治理就是为了便利的目的而安排的对事情的正确处理”。换言之,治理有它自己的终极目的(finality),并且我相信在这一点上,能再一次清楚地将治理和主权区别开来。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在哲学和法律文本中,主权是一种纯粹的(pure and simple)权利;没有一个法学家,更不必说神学家,说过一个合法的主权者有纯粹的权利行使他的权力而无视权力的目的。如果他是个好君主,他就必须把“共同福利和所有人的得救”作为自己的目标。比如,一位17世纪晚期的作者普芬道夫就曾说过:“主权者的权威,只是为了让他们(统治者)用来达致或保持公共福利(public utility)才赋予他们”。统治者不能考虑任何对自己有利的事情,除非这事对国家也有利。那么这种公共的善(common good)或普遍得救——法学家说它是主权的目的——到底包含些什么呢?如果我们更密切地审视一下法学家和神学家赋予它的真实内容,我们将看到“公共的善”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所有臣民,无一例外,遵循法律,完成期望他完成的任务,做委派给他做的事情,尊重既定秩序,只要这种秩序符合上帝加之于自然与人的律法:换言之,“共同的善”实际上意味着遵循法律,不是尘世主权者的法律,就是上帝这个绝对主权者的法律。无论何种,主权的目的也就是这种公共和普遍的善,其特征简言之就是对主权的服从。这意味着,主权的目的是循环论证的:主权的目的就是行使主权。善(the good)就是对法律的服从,因此对主权来说,善就是人民应当服从主权。这种循环论证具有本质意义,不管其理论结构、道德根据、实践效果如何,它和马基雅维里所说的非常接近,尤其当马基雅维里说君主的首要目标就是保住他的君权的时候。我们总是回到主权或君权的这种自我指涉的循环论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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