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艺术,在这篇文献里变得显而易见,它实质上和回答以下这个问题息息相关,这个问题就是,如何把经济——即在家庭范围内管理人、物、财产的正确方式(人们期望一个好父亲在跟妻子、孩子和仆人的关系中做到这一点)、使家运亨通的正确方式——把父亲对其家庭的这种无微不至的专引入到对国家的管理中来。
我相信,这就是确立治理艺术的核心问题:把经济引入到政治实践中。而且,如果说16世纪的情形是这样的话,那么18世纪依然如此。卢梭在为《百科全书》撰写的词条“政治经济学”中,也是用这种方式来提出问题的。卢梭的说法,粗略地讲就是,“经济”这个词最初指的是“贤明合理地管理家政,为全家谋幸福”。[14]卢梭写到,问题是在做必要修正的情况下(mutatis mutandis),如何把这个经济(以及我们下面将要谈到的不连续性),引入到国家的总体运转中。这样一来,治理国家就意味着施行家政,在整个国家的层面上建立“家政”,也就意味着对国家的居民,对每个人和所有人的财产和行为实施一种像家长对他的家务和财产一样专注的监视和控制。
18世纪有一个很重要的表述,对这一点抓得特别准:魁奈就把好的治理叫做“经济的治理”(economic government)。鉴于治理艺术就是以经济形式并且按照经济模式来行使权力的艺术,这个概念不过是同义反复。不过,魁奈之所以说“经济的治理”,是因为“经济”这个词正处在一个获得现代含义的过程中(我将在以后的演讲中再解释这一过程的原因*),而且现在已经很清楚的是,治理,即以经济的方式行使权力的艺术,它的本质就是把我们今天习惯称为“经济”(the economy)的那个东西作为它的主要对象。“经济”这个词,在16世纪是指一种治理形式,经过一系列我认为对我们的历史绝对重要的、复杂的过程,在18世纪转而指代一个现实的层面,一个有待干预的领域。
在佩里埃的书中,我想讨论的第二点是这样一个说法:“治理就是为了便利的目的而安排的对事情的正确处理”[15]。我要把这个句子跟另外一系列的言论联系起来。
“治理就是对事情的正确处理”。我要在“事情”(things)这个词上停一下,因为,如果我们想一想马基雅维里那里君主权力的总体对象具有哪些特点,我们就会看到,对马基雅维里来说,这个权力的对象(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权力的目标)是两个东西,一个是领土,一个是居民。在这一点上,马基雅维里只是为了他特定的目的改写了一个法律原则,这个原则从中世纪到16世纪一直界定着公法中主权的概念:主权不对事行使,主权首先对领土,然后对居于其上的臣民行使。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马基雅维里的君权与权利的理论家和哲学家所定义的法律主权中,领土都是最根本的要素。显而易见,领土可能肥沃,也可能贫瘠,人口可能稠密,也可能稀少,居民可能富庶,也可能贫穷,可能勤劳,也可能懒惰,但是所有这些比起领土本身都只是一些因变量,而领土则是君权和主权的根本基础。但在佩里埃的文本中,你会注意到他对治理的定义决不涉及领土。人治理事(One governs things)。这是什么意思?我并不认为这把事与人对立起来了,而是表明,治理关联的并不是领土,而是一种由人和事构成的复合体。在这个意义上和治理相关的事实际上是人,只不过这个人是与财富、资源、谋生手段、领土(具有特定特点、气候、灌溉条件、肥沃程度的领土)这些事关联、交织的人;是与习俗、习惯、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这些事关联的人;最后,是与饥荒、流行病、死亡等事故和不幸这些事关联的人。在我看来,以这种方式理解治理与事的关联,即人与事的交织,已经在一个隐喻中得到现成的证实;这些讨论治理的论文总是不可避免地要诉诸这个隐喻,这个隐喻就是船的隐喻。治理一艘船意味着什么?很清楚,它意味着你不光要对这些船员负责,你还要对船舶及货物负责;照料一艘船还意味着你要认真考虑风暴和礁石;照料一艘船就是这样的活动,这种活动要在需要照料的船员和需要照料的船舶之间,要在需要安全运抵港口的货物和所有这些不测(风暴、礁石等等)之间,建立起一种关系;这就是治理一艘船的特点。治家也是如此。治理家务或治理家庭,其实质并不是卫护家庭财产;与治家关联的其实是组成家庭的每个人,以及他们的财产和幸福。治家意味着认真考虑所有可能突然降临的情况,像出生和死亡,以及所有可能做的事,像与其他家庭的联姻;这种管理的一般形式就是治理的特征;相比而言,对家庭而言的地产问题,对君主而言夺取领土主权的问题,只是相对次要的事情。真正重要的是这种人与事的复合体;财产和领土只是其中的变量。
我们在佩里埃的文本中发现的治理事情的这一主题,在17世纪和18世纪照样能够碰到。腓特烈二世在他的《反马基雅维里》[16]中对这一点有几页著名的论述。他说,比方,我们把俄国同荷兰比较一下吧,在所有欧洲国家中,俄国的领土面积最大,但大都由沼泽、森林和荒漠组成,在上面居住的不幸人群完全缺乏活力和勤劳精神;而荷兰呢,领土狭小,同样大部为沼泽,我们却发现它拥有如此惊人的人口、财富、商业活动和船队,使它成为一个重要的欧洲国家,而俄国只是刚刚开始成为这样的国家。
因此,治理就是理事。我们再考虑一下我前面引述的佩里埃那个句子,“治理就是为了便利的目的而安排的对事情的正确处理”。换言之,治理有它自己的终极目的(finality),并且我相信在这一点上,能再一次清楚地将治理和主权区别开来。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在哲学和法律文本中,主权是一种纯粹的(pure and simple)权利;没有一个法学家,更不必说神学家,说过一个合法的主权者有纯粹的权利行使他的权力而无视权力的目的。如果他是个好君主,他就必须把“共同福利和所有人的得救”作为自己的目标。比如,一位17世纪晚期的作者普芬道夫就曾说过:“主权者的权威,只是为了让他们(统治者)用来达致或保持公共福利(public utility)才赋予他们”。统治者不能考虑任何对自己有利的事情,除非这事对国家也有利。那么这种公共的善(common good)或普遍得救——法学家说它是主权的目的——到底包含些什么呢?如果我们更密切地审视一下法学家和神学家赋予它的真实内容,我们将看到“公共的善”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所有臣民,无一例外,遵循法律,完成期望他完成的任务,做委派给他做的事情,尊重既定秩序,只要这种秩序符合上帝加之于自然与人的律法:换言之,“共同的善”实际上意味着遵循法律,不是尘世主权者的法律,就是上帝这个绝对主权者的法律。无论何种,主权的目的也就是这种公共和普遍的善,其特征简言之就是对主权的服从。这意味着,主权的目的是循环论证的:主权的目的就是行使主权。善(the good)就是对法律的服从,因此对主权来说,善就是人民应当服从主权。这种循环论证具有本质意义,不管其理论结构、道德根据、实践效果如何,它和马基雅维里所说的非常接近,尤其当马基雅维里说君主的首要目标就是保住他的君权的时候。我们总是回到主权或君权的这种自我指涉的循环论证中。
现在,有了佩里埃的新定义,有了他定义治理的尝试,我相信我们能够看到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目的论(finality)。治理被定义为处理事情的正确方式——不是为了导向公共善的形式(如法学家的文本所言),而是为了一种对每一项有待治理的事情来说都“便利”的目的。这意味着多种特定的目标:比如,治理必须保证尽可能大量的财富被生产出来,必须保证给人民提供了足够的谋生手段,必须保证人口的增殖,等等。因此,就有一整套的特定的终极目的成为如此这般的治理的目标。为了达到这样一些不同的终极目的,事情就必须被处理——“处理”(dispose)这个词很重要,因为对于主权来说,能使它达到它的目标(即遵循法律)的手段,就是法律自身;法律和主权绝对不可分割。而对于治理来说,问题并不是施加法律于人,而是处理事情:亦即运用手法(tactics)而不是法律——或者把法律也当作手法使用——以某种方式安排事情,使得这样那样的目的通过一些特定的手段能够达到。
我相信,我们这里碰到的正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如果说主权的目的内在于主权,并且主权自身固有的手段就在主权的法律形态中的话,治理的终极目的则存在于它管理的事情中,存在于对治理所指导的过程的完善和强化中;治理的工具不再是法,而是一系列多种形式的手法。从治理的角度看,重要的不是法律:这是整个17世纪一个频频出现的主题,在18世纪重农主义的文本中更是直言不讳,这些文本解释说,并不是通过法律,治理的目标才能达到。
最后,第四点,仍然和佩里埃的文本有关:佩里埃说,好的统治者必须要有“耐心,要睿智,勤奋”[17]。他所说的“耐心”是什么意思?为了解释这个,他举了“蜂王”(大黄蜂的蜂王)的例子,他说,“蜂王统治蜂巢并不需要刺”[18];上帝通过这个例子试图以一种神秘的方式向我们表明,好的统治者并不非得要有一根刺——也就是一个杀人的武器,一柄剑——以实施权力;他必须要有耐心,而不是怒气;构成统治者形象的本质的,并不是杀人的权利和使用暴力的权利。那么否定了这根刺,肯定的内容又是什么呢?睿智和勤奋。睿智,已不再以传统的意义理解为对于神法和人法、对于正义和公平的知识,而是对事情、对能够达到也应当达到的目标的知识,以及达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处理事情的知识;正是这种知识构成了主权者的智慧。至于勤奋,这是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一个统治者只应这样统治:他要这样想,这样做,就好像他在为被统治者服务。这里,佩里埃又举了家长的例子,家长早上第一个起床,晚上最后一个睡下,他关注家里的一切事务,因为他认为自己要为这个家服务。
我们立刻就能看到,这种对治理的描述,和在马基雅维里那里发现的或归之于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观念,差别有多大。诚然,这种治理的概念,正因为其新颖,还是相当粗糙的。我认为,16世纪对治理艺术的概念和理论的扼要表述不再仅是一个抽象的问题,而且也不只是政治理论家关心的问题。我们能够指出它跟政治现实的联系。从16世纪开始,治理艺术的理论领土意义上的君主国(territorial monarchies)行政机构的全面发展、跟政府机构(apparatuses)的出现联系起来了;这种理论也跟一系列在16世纪晚期开始发展,在17世纪变得日益重要的分析和知识形式联系起来了,这些分析和知识形式实际上跟关于国家(考虑国家各种不同的因素、维度和权力要素上)的知识,跟正好被称为“统计学”(statistics,意思就是关于国家的科学)的问题有关;最后,第三个相关的向量,我以为,不妨也把这种对治理艺术的探索跟重商主义(mercantilism)、跟重商主义的治安科学(Cameralists’science of police)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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