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了佩里埃的新定义,有了他定义治理的尝试,我相信我们能够看到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目的论(finality)。治理被定义为处理事情的正确方式——不是为了导向公共善的形式(如法学家的文本所言),而是为了一种对每一项有待治理的事情来说都“便利”的目的。这意味着多种特定的目标:比如,治理必须保证尽可能大量的财富被生产出来,必须保证给人民提供了足够的谋生手段,必须保证人口的增殖,等等。因此,就有一整套的特定的终极目的成为如此这般的治理的目标。为了达到这样一些不同的终极目的,事情就必须被处理——“处理”(dispose)这个词很重要,因为对于主权来说,能使它达到它的目标(即遵循法律)的手段,就是法律自身;法律和主权绝对不可分割。而对于治理来说,问题并不是施加法律于人,而是处理事情:亦即运用手法(tactics)而不是法律——或者把法律也当作手法使用——以某种方式安排事情,使得这样那样的目的通过一些特定的手段能够达到。
我相信,我们这里碰到的正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如果说主权的目的内在于主权,并且主权自身固有的手段就在主权的法律形态中的话,治理的终极目的则存在于它管理的事情中,存在于对治理所指导的过程的完善和强化中;治理的工具不再是法,而是一系列多种形式的手法。从治理的角度看,重要的不是法律:这是整个17世纪一个频频出现的主题,在18世纪重农主义的文本中更是直言不讳,这些文本解释说,并不是通过法律,治理的目标才能达到。
最后,第四点,仍然和佩里埃的文本有关:佩里埃说,好的统治者必须要有“耐心,要睿智,勤奋”[17]。他所说的“耐心”是什么意思?为了解释这个,他举了“蜂王”(大黄蜂的蜂王)的例子,他说,“蜂王统治蜂巢并不需要刺”[18];上帝通过这个例子试图以一种神秘的方式向我们表明,好的统治者并不非得要有一根刺——也就是一个杀人的武器,一柄剑——以实施权力;他必须要有耐心,而不是怒气;构成统治者形象的本质的,并不是杀人的权利和使用暴力的权利。那么否定了这根刺,肯定的内容又是什么呢?睿智和勤奋。睿智,已不再以传统的意义理解为对于神法和人法、对于正义和公平的知识,而是对事情、对能够达到也应当达到的目标的知识,以及达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处理事情的知识;正是这种知识构成了主权者的智慧。至于勤奋,这是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一个统治者只应这样统治:他要这样想,这样做,就好像他在为被统治者服务。这里,佩里埃又举了家长的例子,家长早上第一个起床,晚上最后一个睡下,他关注家里的一切事务,因为他认为自己要为这个家服务。
我们立刻就能看到,这种对治理的描述,和在马基雅维里那里发现的或归之于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观念,差别有多大。诚然,这种治理的概念,正因为其新颖,还是相当粗糙的。我认为,16世纪对治理艺术的概念和理论的扼要表述不再仅是一个抽象的问题,而且也不只是政治理论家关心的问题。我们能够指出它跟政治现实的联系。从16世纪开始,治理艺术的理论跟领土意义上的君主国(territorial monarchies)行政机构的全面发展、跟政府机构(apparatuses)的出现联系起来了;这种理论也跟一系列在16世纪晚期开始发展,在17世纪变得日益重要的分析和知识形式联系起来了,这些分析和知识形式实际上跟关于国家(考虑国家各种不同的因素、维度和权力要素上)的知识,跟正好被称为“统计学”(statistics,意思就是关于国家的科学)的问题有关;最后,第三个相关的向量,我以为,不妨也把这种对治理艺术的探索跟重商主义(mercantilism)、跟重商主义的治安科学(Cameralists’science of police)联系起来。
粗略地说,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治理艺术找到了它的第一个具体化形式,这个具体化形式是围绕着国家理性的主题组织起来的,但这个国家理性不是从我们今天赋予它的负面和贬抑的意义上(那种仅仅为了国家的利益而破坏法律、平等和人道原则的国家理性),而是以一种完整的、正面的意义来理解的:国家根据一种内在于国家、而且不能仅仅从自然法、神法或睿智和谨慎原则推导出来的理性原则来治理;国家和自然一样,有它自己的理性形式——虽然是一种不同种类的理性形式。治理艺术,不是在超验的规则、宇宙论的模型或一种哲学-道德的理想中寻求奠定自己的基础,而必须在构成国家的特定现实的东西中寻找自己理性的原则。下一讲我将考察这种最早的国家理性形式的要素。不过,我们现在也可以说,直到18世纪早期,这种“国家理性”的形式,依然是阻碍治理艺术发展的一个障碍。
原因有很多。首先,严格意义上的历史理由是治理艺术的障碍。17世纪发生了一系列巨大的危机:先是三十年战争和它带来的破坏和毁灭;然后是世纪中叶的农民和城市起义;最后是17世纪末的财政危机,也就是使西方所有君主国的政治都负债累累的税收危机。治理艺术只能在一个发展(expansion)的时代审慎地得以传播和发展,不受巨大的军事、政治和经济紧张的影响,但这种紧张却从头至尾折磨着17世纪。各种庞大明显的历史理由阻碍了治理艺术的扩展。
另外,我还认为,16世纪期间得到系统表述的理论,在17世纪被一系列其他因素所阻碍,这些因素,用我并不怎么喜欢的说法,可以称为制度结构和心态结构。只要主权还是一个核心问题,主权行使的优先性(同时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和一个政治组织原则)就还是根本因素。只要主权制度还是基本的政治制度,只要权力行使还被认为是主权的一种行使,治理艺术就不可能以一种特殊的、自主的方式发展。我想重商主义就是个好例子。重商主义可以说是第一个得到认可的努力,在政治实践和关于国家的知识层面采用这种治理艺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实际上可以说,重商主义代表着这种治理艺术——佩里埃的文本是从道德而非现实的角度界定了这种治理艺术——中第一个理性的阈限。重商主义是对作为治理实践的权力进行行使的第一次理性化;随着重商主义的出现,我们第一次看到了一种可以被用来作为一种治理手法的关于国家的知识(saivor)的发展。尽管事实可能确实如此,但是我认为,恰恰由于重商主义把主权者的实力作为根本目标,从而受到了抑制和限制。重商主义寻求的不是一种增殖国家财富的道路,而是让统治者聚敛财富、充实国库、建立军队来贯彻他的政策。重商主义所用的手段是法律、法令、规章,即传统的主权武器。目标是主权者的实力,手段是主权的手段:重商主义寻求重新插入某种被治理艺术开启的可能性,这种治理艺术是在主权的制度结构和心态结构中深思熟虑的治理艺术,但这种结构本身的性质可能就窒息了这种可能性。
这样,整个17世纪,直到18世纪初重商主义主题受到清算,治理艺术在某种意义上一直停滞着。它陷进了主权问题和主权制度过于庞大、抽象、僵硬的框架中。可以说,这种治理艺术试图通过从一种新型的主权理论中推导出一种治理艺术的主导原则,来调和治理艺术与主权理论。正是在这儿,那些17世纪对契约理论进行形式化或者说仪式化的法学家出现了。契约理论运用基础性契约,统治者和臣民之间的互相承诺,作为推导治理艺术一般原则的理论母体(matrix)。不过,尽管契约理论对统治者和臣民之间关系的思考在公法理论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正如霍布斯的例子说明的(即便霍布斯的目的是发现一种治理艺术的主导性原则),契约理论还处在对公法一般原则进行系统表述的阶段。
一方面,主权的框架太大,太抽象,太僵硬;另一方面,治理理论又受到它对一种太纤细、太无力、太脆弱的模型(即家庭模型)的依赖的不利影响:一种建立在家庭的模型上的致富经济(an economy of enrichment),是不大可能对领土占有和王室财政的重要性作出充分回应的。
那么,治理的艺术如何才能克服这些障碍呢?这里,一系列的总体过程发挥了作用:18世纪的人口扩展,与货币的日益充裕联系起来,而后者又通过一系列历史学家很熟悉的循环过程和农业生产的扩张连结起来。如果这就是总的情况,我们便可以更具体准确地说,治理艺术通过人口问题的出现找到了新的出口;或者不如说,一种微妙的过程发生了(我们尚需对其具体细节进行重构),通过这个过程,治理的科学(经济的主题在一个与家庭不同的层面上之重新获得中心地位),还有人口问题,都统统连接起来了。
正是通过治理科学的发展,经济的概念被重新置于一种不同的、我们今天称为“经济”(economic)的现实层面的中心,也正是通过这门科学,才有可能界定那些人口所特有的问题;但是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说,正是由于对人口特有问题的认识,以及我们称为经济的那个现实领域被分离出来,治理的问题才最终得以在主权的法律框架之外被思考、反思和计划。而“统计学”,在重商主义的传统中只是在君主行政(这种君主行政是根据主权形式运作的)的范围内,并为了君主行政的利益而发挥作用的,现在则成为突破主权障碍的主要技术因素,或主要技术因素之一。
人口问题究竟以何种方式使得克服治理艺术发展的障碍成为可能?人口的视角,特定人口现象成为一种现实,使得最终消除家庭模式,使经济概念重新获得中心地位成为可能。统计学,先前是在行政框架内,因此是从主权运行的角度运作的,现在统计学则逐步揭示出,人口有它自己的规律性(regularity),有它自己的死亡率和发病率,有它自己的稀缺循环(cycles of scarcity),等等;统计学还表明,人口领域包括一系列它本身固有的总效果,不能化约为家庭的现象,像流行病、地方的死亡率水平,劳动和财富相互促进的增长;最后,统计学还表明,通过人口的迁移、风俗、职业活动等,人口有一些特定的经济后果:统计学在使这些特定的人口现象可以量化的同时,也显示出这种特定性不能还原到家庭维度。除了若干具有宗教或道德意涵的残余主题外,以家庭为治理模式的做法已经消失了。现在凸现出来的,是作为人口的内在要素和人口治理的基本手段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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