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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精神(4.2)

  51 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P165。
  52 参阅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P8,P33,P35。[香港]陈弘毅著:《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130-131。
  53 [德]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P25。
  54 黑格尔认为“应当”语句只能是和全称语句相联系,即要么是全是,要么全部不是。
  55 [匈牙利]安东尼·德·雅赛著,陈茅、徐加源等译:《重申自由主义——选择、契约、协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P27。
  56 [英]约翰·密尔著,张友谊等译:《论自由》,外文出版社1998年,P11。
  57 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自由概念较复杂,一种为裸露的自由(naked liberty),即法律不通过设定他人“不干预”的义务予以保护的自由,二是遮衣的自由(vested liberty),即法律通过设定他人“不干预”的义务予以保护的自由。参见Hart, Betham on legal right,载于Jules L. Coleman, Rights and Their Foundations, Garland Publishing, Inc. 1994, P181。
  58 王涌著:《私权的分析与构建——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3月),P51,P79。
  59 在计划经济下,人们或许被宣称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可是由于他们缺少利用这些“权利”的自由,说到底权利还是会落空。
  60 参阅前注[58],P51,P78。
  61 我国学者王涌认为大陆一些学者对霍菲尔德“自由——无权利”关系有误解,把自由当成意味着其他人有不干涉的义务。(参阅前注[58],P64)可是误解的根源在于霍菲尔德理论本身是不完善的,忽视了“自由——不干涉的义务”所揭示的基本法律关系。或许照霍菲尔德的理解,会将之归入到“权利——义务”这一关系类型之中,但即使这样做,也还是忽视了“权利——义务”这一类型中所包含的不同情况。另外,王涌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到“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仅有特权,而无抵制他人干预的权利,此一特权并无实际价值,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特权和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在逻辑上是两个不同概念。”(见前注[58],P52)笔者并不认为这种无约束的自由(即特权)在实际生活中并无实际价值(否则,纯为理论游戏),因为法律并不旨在控制人们生活的全面,在一些领域(如爱情),法律既不保护也不限制人们的自由(如不保证也不阻止一方是否能够追到对方)。关于这一点容本文后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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